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松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上訴人與屏東縣來義鄉公所間請求返還溢繳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2,125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