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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8 年勞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人 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勞訴字第6 號確認僱用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64,5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裁判日期:200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