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975號聲 請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代 理 人 劉明杰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賴慧芬等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民國98年6月1日所為98年度司促字第7975號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規定,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支付命令記載「債務人應向連帶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係屬違誤,應更正為「一、債務人賴慧芬、賴政雄、賴莊乾精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36,9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務人賴慧芬、賴莊乾精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41,4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三、債務人賴慧芬、賴政雄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44,3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更正如本裁定附表㈠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語。
三、經查本件於98年6月1日核發之支付命令,依聲請人98年6月1日支付命令聲請狀,關於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記載「金額:
新臺幣222,667元、連帶給付:否、利息:附表、違約金:
附表」,本院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核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原支付命令內容並無違誤。又聲請人聲請將支付命令附表違約金更正如本裁定附表㈠所示計算方式,惟查原支付命令附表關於違約金之記載,係依聲請人聲請狀違約金附表所列(即本裁定附表㈡所載),聲請人聲請更正並無理由。綜上所述,原支付命令並無可為更正之顯然錯誤。是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附表:
㈠違約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新臺幣35362元 賴政雄,賴莊乾精,賴慧芬 自民國093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9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新臺幣39290元 賴政雄,賴莊乾精,賴慧芬 自民國093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9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新臺幣41400元 賴政雄,賴莊乾精,賴慧芬 自民國093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9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 新臺幣41400元 賴莊乾精,賴慧芬 自民國093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9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5 新臺幣20867元 賴政雄,賴莊乾精,賴慧芬 自民國093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9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6 新臺幣44348元 賴政雄,賴慧芬 自民國093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9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違約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新臺幣35362元 賴政雄,賴莊乾精,賴慧芬 自民國093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2 新臺幣39290元 賴政雄,賴莊乾精,賴慧芬 自民國093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3 新臺幣41400元 賴政雄,賴莊乾精,賴慧芬 自民國093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4 新臺幣41400元 賴莊乾精,賴慧芬 自民國093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5 新臺幣20867元 賴政雄,賴莊乾精,賴慧芬 自民國093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6 新臺幣44348元 賴政雄,賴慧芬 自民國093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