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90號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文煇於民國94年3 月8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法人合併前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4年3月8 日至民國124 年3 月8 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林文煇於民國94年3 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100,000 元、②15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均為民國94年3 月14日起至民國114 年3 月14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8年1 月14日起,債務人林文煇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本金1,139,364 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債務人林文煇於民國95年
3 月27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乙○○,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件、建物登記簿謄本一件、借據影本二件、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二件為證。
三、相對人陳述略以:①民國98年1 月14日到期本息業於民國98年1 月19日清償②民國98年2 月14日到期本息因聲請人扣款程序不當,致其蒙受損失③民國98年3 月14日到期本息至三月底結算,尚未及20日④聲請人未曾為法拍程序之書面通知等語。
四、經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為債務人林文煇於民國94年3 月8 日起至民國124 年3 月8 日止,在1,500,000 元範圍內之債務為擔保。而聲請人所提出之附卷債權證明文件,即由債務人林文煇所簽之貸款契約書影本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形式上堪信為真實,則上開借款債務,形式上足認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雖相對人表示民國98年1 月14日到期本息業已清償、民國98年2 月14日到期本息扣款程序不當、民國98年3 月14日到期本息至3 月底結算日未及20日、未接到聲請人書面告知進行法拍程序等情,然此為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相對人得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職是,本件聲請人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 潘素惠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90號│├──┬──────────────────┬─┬──────────┬───┬─────┤│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001 │屏東 │屏東 │公園│二 │40-28 │建│0 │8 │76 │1 萬分│ ││ │ │ │ │ │ │ │ │ │ │之132 │ ││ │ │ │ │ │ │ │ │ │ │ │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90號│├──┬───┬───────┬───────┬─────┬─────────────────┬──┬────────┤│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權利│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684 │屏東市○○路78│公園段二小段40│鋼筋混凝土│3樓47.74合計47.74 │陽台面積7.│全部│共用部分公園段二││ │ │號三樓之十五 │-28地號 │造、7層樓 │ │04 │ │小段727 建號應有││ │ │ │ │房 │ │ │ │部分1萬分之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