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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8 年家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9號原 告 林佩瑩原 告 林引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被 告 林發勝被 告 林全發

5樓被 告 林碧珠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 、2 項中關於利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裁判日期:201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