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9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36,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