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50號原 告 向陽企業管理顧問社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雨仁、甲○○間請求給付諮詢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