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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4號原 告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裁判日期:2009-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