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5號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