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嘉義縣義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4 萬元【858,480 -144,480) ×10=7,140,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