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4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8,06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