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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3號原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土地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6,720元,應繳裁判費106,33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千元外,尚應補繳105,336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09-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