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3號原 告 乙○○被 告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聖欣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6,8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