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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4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送達住址。如為清算中法人,其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並應補正該法人向所屬法院陳報選任清算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09-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