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36號上 訴 人 乙○○被 上 訴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2日所為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其依法繳納裁判費,本院於99年7 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195元,已於同年月29日將該裁定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