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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41號原 告 耀德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乙○○

四川榮德老年病研究所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住中國四川省成都市○○區○○鎮○○

路四川榮德頤年院居中國四川省成都市○○○路○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質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前於民國96年間即對被告乙○○、甲○○即四川榮德老年病研究所提起確認質權不存在訴訟,被告均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並未主張本件無管轄權,認已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意思表示,且查本案原因事實均發生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範圍,爰請求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0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質權不存在,由該院以被告四川榮德老年研究所設於中國四川省成都市○○○路○ 號,屬大陸地區法人,而與設於臺灣地區之原告耀德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涉訟,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而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定管轄權。被告2 人住所地,分別位於大陸地區及我國屏東縣,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及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大陸地區法院或本院管轄,故而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是本件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本院受其羈束,本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不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至為明確,且本件訴訟標的為股份質權確認之訴,依法並無專屬管轄之規定適用餘地,原告聲請再移送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法無據,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 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裁判案由:確認質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1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