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巴玫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保險字第9 號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