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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司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雙瑜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雙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瑜公司)因滯欠稅捐未繳,已經聲請人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又該公司於89年2 月29日業經經濟部以經中字第089661052 號函撤銷公司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應進行清算,因該公司章程對清算人未有規定,股東亦未決議另行選任,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規定,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惟該公司股東劉耀已於民國88年12月15日死亡,而股東劉世振、劉傅楚雲、劉林讓及傅陳綢等4 人迄未踐行公司清算人責任,為此聲請人乃據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82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解任上開清算人之職務,並重行選派清算人,以續行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為公司法第24條所明定,此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同法第26條之 1規定甚明。又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則為同法第113 條所明定。準此,有限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如該公司章程未明定清算人,股東亦未決議選任清算人,即由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須全體股東均不能任清算人,法院始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之。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劉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雙瑜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影本各1 份為證。惟查,雙瑜公司之股東劉耀雖已死亡,然該公司尚有劉世振、劉傅楚雲、劉林讓及傅陳綢等股東依法為公司之清算人,且並無不能擔任公司清算人之情事,則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