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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司聲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17號聲 請 人即 債 務人 甲○○○相 對 人即 債 權人 乙○○○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第1 項前段訂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前聲請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465 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1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