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240號聲 請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士宜相 對 人 林盛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壹佰叁拾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636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10,130 元 │ 聲請人預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