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17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查報受監護宣告人張瑞蓮每月養護費用數額明細表,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張瑞蓮不動產,以支付張瑞蓮之醫療費用,然並未釋明其所需之養護費用數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致本院無從審酌其所為處分確實符合受監護人之利益,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