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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278號聲 請 人 王宏哲

王秀梅相 對 人 王遠雄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遠雄因喪失意識,並呈現植物人狀態,經本院為監護宣告在案。茲因養護相對人身體所費不眥,且尚需為王遠雄清償積欠之房貸、信用卡債,擬將受監護宣告人所有依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處分,除減少其負債外,餘款用供其生活、看護、醫療等必要費用支出,為此聲請許可由聲請人處分該不動產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身分證影本、瑞祥醫院單據影本、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放款單據影本等件為證。

二、查聲請人已就同一案件另行具狀向本院聲請,並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以99年度家聲字第216 號民事裁定准由聲請人處分相對人之不動產,有上開民事裁定及本院99年12月16日電話記錄可考,是本件顯係重複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裁判日期:201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