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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家聲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92號聲 請 人 吳明福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0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民事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受監護人吳茂利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號(面積二十八點五二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一五七六0)」之記載,應更正為「受監護人吳茂利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號(面積一八一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 分之157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裁判日期:201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