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99年度建字第6號請求返還工程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
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