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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96號原 告 丁○○

辛○○甲○○庚○○戊○○乙○○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奈良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己○○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燕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1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