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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屏咖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裁判日期:2010-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