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09號原 告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52,97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14,464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
500 元,尚應補繳1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