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03號原 告 乙○○被 告 厚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47,5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