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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46號原 告 甲 ○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500元【拆屋還地部分56,000元(2800×20=56000 ),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部分26,500元,合計8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