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18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