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6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營業處間因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或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方法與相關證據,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