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被 告 黃泆綺
黃新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禁止胡祐彬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胡祐彬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