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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8號原 告 李宇祥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被 告 阮張箱

阮碧霞阮碧幸阮碧麗阮碧繡阮仁政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阮仁敏被 告 李惠娟

李建鴻李佩珍李玫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裁判日期:201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