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8號原 告 李宇祥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被 告 阮張箱
阮碧霞阮碧幸阮碧麗阮碧繡阮仁政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阮仁敏被 告 李惠娟
李建鴻李佩珍李玫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