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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被 告 劉金盛

劉志慶劉耀鴻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禁止胡祐彬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胡祐彬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