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68號原 告 雪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惠香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律師
任明穎律師被 告 李郁文
李夢梅李文園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被 告 李欽聖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律師被 告 李欽若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轉登記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