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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5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9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被 告 劉芫嘉法定代理人 劉明格兼法定代理人 郭雪芳被 告 劉明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