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668號原 告 王麗玟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複 代理 人 詹朱玄被 告 陳蔡菊枝
陳柏壬(原名陳能一)陳昱成(原名陳建功)陳侲宇(原名陳暉穩)陳宜醼陳黃進金陳志文陳志慶陳奕霏田洪冷仔洪文成陳洪靖純陳洪仙桃洪金樹黃洪寶玉洪安宗洪安全林洪美珍洪文全王洪阿秀洪文秀陳洪秀玲洪春典洪林眞珠(即洪國雄之承受訴訟人)洪慶輝洪銘華洪銘文洪玉章洪福財洪淑珠洪鈺涵洪金龍洪坤源洪明漢洪瑞祥洪清泰洪林纂洪清和洪和順洪蔡寶珠洪勝安洪龍盛洪崑勇洪清吉洪國文洪家裕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洪聯進被 告 洪志暹(即洪新川之承受訴訟人)
洪文宗洪進定洪文雄洪進發洪志坤洪至甫兼上列五人訴訟代理人 洪全發被 告 洪憲東(即洪萬法之承受訴訟人)
洪清財洪造隆洪光明洪振耀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洪慶章被 告 洪文對
洪金恊吳碧恩洪成福洪清水洪國良洪水漢洪玉汪洪清富洪國泰洪育恩洪育成洪育士上列十四人訴訟代理人 洪子豐被 告 洪文堂
洪賢德洪居麟洪水坤(即洪春進之承受訴訟人)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被 告 洪福富
蔡麗秀(即洪崑展之承受訴訟人)洪念慧(即洪崑展之承受訴訟人)洪霑和(即洪崑展之承受訴訟人)洪慶玲洪巍原(即洪萬法之承受訴訟人)洪光輝洪何孟庭(100年8月11日更名為何燕娥)洪枝法(即洪陳兠之承受訴訟人)洪枝成(即洪陳兠之承受訴訟人)洪傳興(即洪陳兠之承受訴訟人)洪進惠(即洪躼之承受訴訟人)洪進寬(即洪躼之承受訴訟人)洪瑞珠(即洪明水之承受訴訟人)洪瑞招(即洪明水之承受訴訟人)洪瑞量(即洪明水之承受訴訟人)許洪瑞槮(即洪明水之承受訴訟人)洪素珍(即洪明水之承受訴訟人)洪瑞英(即洪明水之承受訴訟人)洪瑞葉(即洪明水之承受訴訟人)洪瑞月(即洪明水之承受訴訟人)洪派然(即洪明水之承受訴訟人)洪林秀好洪靖哲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傅淑芳
洪品堯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雅惠被 告 洪銘崧
洪銘佐受 告 知訴 訟 人 周林秀玉
林柏勳李安宗屏東縣○○區○○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受 告 知訴 訟 人 屏東縣琉球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文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蔡菊枝、陳柏壬、陳昱成、陳侲宇、陳宜醼、陳黃進金、陳志文、陳志慶、陳奕霏應就其等之被繼承人洪朝琴所遺坐落如附表六所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田洪冷仔、洪文成、陳洪靖純、陳洪仙桃、洪金樹、黃洪寶玉、洪安宗、洪安全、林洪美珍、洪文全、王洪阿秀、洪文秀、陳洪秀玲、洪春典、洪林眞珠、洪慶輝、洪銘華、洪銘文、洪玉章、洪福財、洪淑珠、洪鈺涵應就其等之被繼承人洪楓所遺坐落如附表七所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蔡麗秀、洪霑和、洪念慧應就其等之被繼承人洪崑展所遺坐落如附表八所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四、兩造共有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分歸被告洪家裕取得。
五、前項分割結果,被告洪家裕應補償原告及如附表一編號1 、
2 所示被告、被告洪金龍、洪坤源、洪居麟、洪金恊、吳碧恩、洪明漢、洪瑞祥、洪成福、洪清泰、洪林纂、洪清和、洪和順、洪蔡寶珠、洪國良、洪勝安、洪龍盛、洪崑勇、洪清吉、洪清富、洪國文、洪傳興、洪霑和、洪水坤、洪志暹各如附表十八所示之金額。
六、兩造共有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依下列方法分割:㈠如附圖一所示編號A 部分面積一三四‧二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洪文對取得;㈡如附圖一所示編號B 部分面積一九四‧七一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洪國文取得;㈢如附圖一所示編號C 部分面積二一四‧八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洪傳興取得;㈣如附圖一所示編號D 部分面積一八一‧六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洪霑和取得;㈤如附圖一所示編號E 部分面積一八一‧六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洪清財取得。
七、前項分割結果,被告洪文對、洪國文、洪傳興、洪霑和、洪清財應補償原告及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被告、被告洪金龍、洪銘佐、洪坤源、吳碧恩、洪明漢、洪瑞祥、洪清泰、洪清和、洪和順、洪文宗、洪蔡寶珠、洪文雄、洪進定、洪進發、洪全發、洪勝安、洪龍盛、洪崑勇、洪志坤、洪至甫、洪憲東、洪家裕、洪造隆、洪志暹各如附表十九所示之金額。
八、兩造共有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分歸被告洪成福取得。
九、前項分割結果,被告洪成福應補償原告及如附表三編號1 、
2 、31所示被告、被告洪金龍、洪光明、洪坤源、洪居麟、洪振耀、洪文對、洪金恊、吳碧恩、洪明漢、洪瑞祥、洪文堂、洪賢德、洪清水、洪清泰、洪林纂、洪清和、洪和順、洪文宗、洪福富、洪蔡寶珠、洪文雄、洪進定、洪進發、洪全發、洪國良、洪勝安、洪龍盛、洪崑勇、洪水漢、洪玉汪、洪志坤、洪至甫、洪清吉、洪清富、洪國文、洪慶玲、洪國泰、洪巍原、洪光輝、洪育恩、洪育成、洪育士、洪何孟庭、洪枝法、洪枝成、洪傳興、洪水坤、洪進惠、洪進寬、洪志暹、洪瑞珠、洪瑞招、洪瑞量、許洪瑞槮、洪素珍、洪瑞英、洪瑞葉、洪瑞月、洪派然、洪造隆、洪銘佐各如附表二十所示之金額。
十、兩造共有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依下列方法分割:㈠如附圖二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0‧五一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洪銘佐取得;㈡如附圖二所示編號乙部分面積四‧一一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碧恩取得;㈢如附圖二所示編號丙部分面積一三‧一五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洪瑞珠、洪瑞招、洪瑞量、許洪瑞槮、洪素珍、洪瑞英、洪瑞葉、洪瑞月、洪派然公同共有。
十一、前項分割結果,被告吳碧恩、洪瑞珠、洪瑞招、洪瑞量、許洪瑞槮、洪素珍、洪瑞英、洪瑞葉、洪瑞月、洪派然應補償原告及如附表四編號1 、2 、32所示被告、被告洪金龍、洪光明、洪銘佐、洪坤源、洪居麟、洪振耀、洪文對、洪金恊、洪明漢、洪瑞祥、洪成福、洪文堂、洪賢德、洪清水、洪清泰、洪林纂、洪清和、洪和順、洪文宗、洪福富、洪蔡寶珠、洪文雄、洪進定、洪進發、洪全發、洪國良、洪勝安、洪龍盛、洪崑勇、洪水漢、洪玉汪、洪志坤、洪至甫、洪清吉、洪清富、洪國文、洪慶玲、洪國泰、洪憲東、洪光輝、洪育恩、洪育成、洪育士、洪何孟庭、洪枝成、洪造隆、洪水坤、洪進惠、洪進寬、洪志暹各如附表二十一所示之金額。
十二、兩造共有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依下列方法分割:㈠如附圖二所示編號A 部分面積一八九‧二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洪銘崧取得;㈡如附圖二所示編號B 部分面積一一0‧七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碧恩取得;㈢如附圖二所示編號C 部分面積一九六‧七七平方公尺及編號D部分面積一九‧六一平方公尺合為一筆,分歸被告洪靖哲取得;㈣如附圖二所示編號E 部分面積一九二‧七五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洪林秀好取得;㈤如附圖二所示編號F 部分面積二三二‧八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洪育恩、洪育成、洪育士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維持共有。
十三、前項分割結果,被告吳碧恩、洪育恩、洪育成、洪育士、洪林秀好、洪靖哲、洪銘崧應補償原告及如附表五編號1、2 、17所示被告、洪金龍、洪坤源、洪明漢、洪瑞祥、洪清泰、洪福富、洪蔡寶珠、洪文雄、洪進定、洪進發、洪全發、洪勝安、洪龍盛、洪崑勇、洪玉汪、洪水漢、洪志坤、洪至甫、洪慶玲、洪憲東、洪志暹各如附表二十二所示之金額。
十四、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十三訴訟費用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
2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以一訴請求分割64筆土地,其中坐落屏東縣○○鄉○○段○○○ ○○○○ ○○ ○○○○ ○○○○ ○○○○○號土地部分,已達可為裁判之程度,爰依上開規定,先為一部終局判決。
二、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 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於訴狀送達後,追加共有人為陳蔡菊枝、陳柏壬、陳昱成、陳侲宇、陳宜醼、陳黃進金、陳志文、陳志慶、陳奕霏(以下簡稱被告陳蔡菊枝等9 人,原共有人洪朝琴於起訴前死亡)、田洪冷仔、洪文成、陳洪靖純、陳洪仙桃、洪金樹、黃洪寶玉、洪安宗、洪安全、林洪美珍、洪文全、王洪阿秀、洪文秀、陳洪秀玲、洪春典、洪林眞珠、洪慶輝、洪銘華、洪銘文、洪玉章、洪福財、洪淑珠、洪鈺涵(以下簡稱被告田洪冷仔等22人,原共有人洪楓於起訴前死亡)、洪育恩、洪育成、洪育士、洪何孟庭、洪造隆、洪福富、洪家裕、洪清財、洪靖哲、洪林秀好、洪銘崧、洪銘佐為被告,同時請求洪朝琴、洪楓、洪崑展之繼承人分別就其等所遺如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所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25
5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追加,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洪陳兠於訴訟繫屬中之99年9 月24日死亡,洪枝法、洪枝成、洪傳興均為其繼承人;被告洪崑展於訴訟繫屬中之101 年5 月26日死亡,被告蔡麗秀、洪霑和、洪念慧(以下簡稱被告蔡麗秀等3 人)均為其繼承人;被告洪春進於訴訟繫屬中之102 年12月29日死亡,洪水坤為其繼承人;被告洪躼於訴訟繫屬中之105 年6 月24日死亡,洪進惠、洪進寬均為其繼承人;被告洪新川於訴訟繫屬中之105 年12月31日死亡,洪志暹為其繼承人;被告洪明水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
107 年3 月18日死亡,洪瑞量、洪派然、洪瑞招、許洪瑞槮、洪素珍、洪瑞英、洪瑞葉、洪瑞月、洪瑞珠(以下簡稱被告洪瑞量等9 人)均為其繼承人;被告洪萬法於訴訟繫屬中之106 年7 月26日死亡,洪憲東、洪巍原均為其繼承人;被告洪國雄於訴訟繫屬中之109 年2 月8 日死亡,洪林眞珠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原告具狀聲明上開被告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㈢第163 頁、本院576 、576-1 、599 、
830 、831 卷第3 頁),揆諸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條第2 項及第176 條規定,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除被告洪何孟庭、洪造隆、洪靖哲、洪瑞量、洪振耀、洪文對、洪金恊、吳碧恩、洪成福、洪清水、洪國良、洪水漢、洪玉汪、洪清富、洪國泰、洪育恩、洪育成、洪育士外,其餘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其次,被告洪坤源所有如附表九所示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設定有抵押權,其抵押權人周林秀玉經原告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訴訟,依民法第824 條之1 第2 項第3 款及第3 項規定,其權利移存於被告洪坤源所分得之部分,其對被告洪坤源所得行使之金錢補償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被告洪何孟庭所有如附表十所示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設定有抵押權,其抵押權人林柏勳經原告告知訴訟而未參加,依民法第824 條之1 第2 項第3 款及第3 項規定,其權利移存於被告洪何孟庭所分得之部分,其對被告洪何孟庭所得行使之金錢補償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洪楓所遺如附表十一所示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設定有抵押權,其抵押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經原告告知訴訟而未參加,依民法第824 條之1 第2 項第3 款及第3 項規定,其權利移存於被告田洪冷仔等22人所分得之部分,其對被告田洪冷仔等22人所得行使之金錢補償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被告吳碧恩所有如附表十三所示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設定有抵押權,其抵押權人屏東縣琉球鄉農會經原告告知訴訟而未參加,依民法第824 條之1 第2項第3 款規定,其權利移存於被告吳碧恩所分得之部分;被告洪育恩、洪育成、洪育士所有如附表十四、十五、十六所示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設定有抵押權,其抵押權人屏東縣琉球鄉農會經原告告知訴訟而未參加,依民法第824 條之1 第2 項第3 款規定,其權利移存於被告洪育恩、洪育成、洪育士所分得之部分,合先敘明。至被告洪家裕所有如附表十二所示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原設定有抵押權,其抵押權人李安宗經原告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惟嗣後該抵押權因清償而於108 年10月21日辦畢塗銷登記,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坐落屏東縣○○鄉○○段○○○ ○○○○ ○○ ○○○○○○○○ ○○○○ ○號土地(下稱系爭5 筆土地)乃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使用分區如附表十七所示。系爭5 筆土地均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惟其分割之方法迄不能協議決定,且原共有人洪朝琴已於34年10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被告陳蔡菊枝等9 人,惟迄未就其所遺如附表六所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原共有人洪楓已於76年4 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被告田洪冷仔等22人,惟迄未就其所遺如附表七所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原共有人洪崑展已於101 年5 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被告蔡麗秀等3 人,惟迄未就其所遺如附表八所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上開繼承人分別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5 筆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裁判分割系爭5 筆土地。關於系爭5筆土地之分割方法,伊主張均以變價方式分割等情,並聲明:兩造共有系爭5 筆土地均准予分割。
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洪振耀、洪文對、洪金恊、吳碧恩、洪成福、洪清水、洪國良、洪水漢、洪玉汪、洪清富、洪國泰、洪育恩、洪育成、洪育士則以:其等主張按如附圖一、二所示方法分割系爭5 筆土地,將系爭576 地號土地分歸被告洪家裕取得;系爭576 之1 地號土地分割之方法,將如附圖一所示編號A 部分面積134.2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洪文對取得、編號B 部分面積194.71分歸被告洪國文取得、編號C 部分面積214.8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洪傳興取得、編號D 部分面積181.6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洪霑和取得、編號E 部分面積181.6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洪清財取得;將系爭599 地號土地分歸被告洪成福取得;系爭830 地號土地分割之方法,將如附圖二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0.5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洪銘佐取得、編號乙部分面積
4.1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碧恩取得、編號丙部分面積13.1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洪瑞珠、洪瑞招、洪瑞量、許洪瑞槮、洪素珍、洪瑞英、洪瑞葉、洪瑞月、洪派然公同共有;系爭83
1 地號土地分割之方法,將如附圖二編號A 部分面積189.2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洪銘崧取得、編號B 部分面積110.7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碧恩取得、編號C 部分面積196.7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洪靖哲取得、編號D 部分面積19.61 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洪水漢取得,編號E 部分面積192.7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洪林秀好取得,編號F 部分面積232.87平方公尺分歸洪育恩、洪育成、洪育士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維持共有。至於補償金額,由法院依法審酌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同意分割。
㈡、被告洪靖哲、洪瑞量則以:系爭576 、576 之1 、599 、83
0 地號土地之分割方法,其等主張各按其附圖一、二所示方式分割;至於系爭831 地號土地分割之方法,伊主張將如附圖編號A 部分面積189.2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洪銘崧取得、編號B 部分面積110.7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吳碧恩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196.77平方公尺及編號D 部分面積19.61 平方公尺合為一筆分歸被告洪靖哲取得,編號E 部分面積192.7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洪林秀好取得,編號F 部分面積232.87平方公尺分歸洪育恩、洪育成、洪育士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維持共有。至於補償金額,由法院依法審酌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同意分割。
㈢、洪何孟庭、洪造隆陳稱:系爭576 、576 之1 、599 、830地號土地之分割方法,其等主張各按其附圖一、二所示方式分割,至於系爭831 地號土地之分割方法,其等沒有意見。
至於補償金額,由法院依法審酌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同意分割。
㈣、其餘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 條第1 項及第82
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系爭5 筆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使用分區如附表十七所示,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惟分割之方法迄不能協議決定各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土地登記謄本、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附卷可稽,堪信為實在。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 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如於訴訟中,請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抑與民法第759 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參照)。查被告陳蔡菊枝等9人尚未就其等之被繼承人洪朝琴所遺如附表六所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8 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被告田洪冷仔等22人尚未就其等之被繼承人洪楓所遺如附表七所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6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被告蔡麗秀等3 人尚未就其等之被繼承人洪崑展所遺如附表八所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384 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則原告請求上開被告辦理繼承登記,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準此,原告請求分割系爭5筆土地,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之爭點為:系爭5 筆土地應以何方法分割為公平適當?茲論述如下:
㈠、系爭576地號土地部分:⒈查系爭576 地號土地上有磚造平房、木製雞舍及訴外人洪陳
彩移之墳墓(即被告洪家裕之祖墳)等情,經本院會同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到場勘測屬實,製有勘驗測量筆錄及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憑,並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87、88頁、卷九第16頁背面、第41頁、卷二十三第59頁背面)。
⒉按請求共有物之分割,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 條命為適當之
分配,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又分割共有物時,法院應參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決之,有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55年台上字第1982號判例可資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洪家裕於系爭576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已逾2 分之1 ,且在土地上有其家族之祖墳,又其餘被告與原告現均無使用土地等一切情狀,因認系爭576 地號土地按如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方法分割,尚稱公平適當,爰依此方法分割系爭土地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⒊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
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 條第3 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按如主文第四項所示方法分割之結果,除被告洪家裕外,其餘共有人均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則應由被告洪家裕以金錢補償原告及如附表一編號1 、2所示被告、被告洪金龍、洪坤源、洪居麟、洪金恊、吳碧恩、洪明漢、洪瑞祥、洪成福、洪清泰、洪林纂、洪清和、洪和順、洪蔡寶珠、洪國良、洪勝安、洪龍盛、洪崑勇、洪清吉、洪清富、洪國文、洪傳興、洪霑和、洪水坤、洪志暹。
又本院審酌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系爭576 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98年為每平方公尺740 元,109 年已調漲為每平方公尺1,500 元,顯已參考市價行情而為調漲,復參酌屏東縣琉球鄉近年正值迅速發展,又系爭576 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工業區,且本院判決該鄉土地分割共有物時,共有人間補償金額亦高於公告現值,準此,認被告洪家裕以109 年公告現值1.5 倍(即每平方公尺2,250 元)之價格補償,堪認與市價相當且合理。爰依此計算被告洪家裕應補償原告及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被告、被告洪金龍、洪坤源、洪居麟、洪金恊、吳碧恩、洪明漢、洪瑞祥、洪成福、洪清泰、洪林纂、洪清和、洪和順、洪蔡寶珠、洪國良、洪勝安、洪龍盛、洪崑勇、洪清吉、洪清富、洪國文、洪傳興、洪霑和、洪水坤、洪志暹之金額各如附表十八所示。
㈡、系爭576之1地號土地部分:⒈查系爭576 之1 地號土地上有墳墓、廢棄雞舍、水泥道路及
被告洪國文使用之平房,系爭土地北邊有3 公尺寬之聯外道路等情,經本院會同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到場勘測屬實,製有勘驗測量筆錄及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憑,並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90至92、94、95頁、卷九第16頁背面、第41頁、卷二十三第59頁背面)。
⒉按請求共有物之分割,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 條命為適當之
分配,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又分割共有物時,法院應參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決之,有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55年台上字第1982號判例可資參照。關於系爭576 之1 地號土地分割之方法,本院審酌被告洪國文於土地上興建平房,其餘土地現由被告洪文對、洪傳興、洪霑和、洪清財使用,且其餘共有人現均無使用土地等一切情狀,因認系爭576 之1 地號土地按如主文第六項所示之方法分割,尚稱公平適當,爰依此方法分割系爭576之1地號土地如主文第六項所示。
⒊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
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 條第3 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按如主文第六項所示方法分割之結果,除被告洪文對、洪國文、洪傳興、洪霑和、洪清財外,其餘共有人均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則應由被告洪文對、洪國文、洪傳興、洪霑和、洪清財以金錢補償原告及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被告、被告洪金龍、洪銘佐、洪坤源、吳碧恩、洪明漢、洪瑞祥、洪清泰、洪清和、洪和順、洪文宗、洪蔡寶珠、洪文雄、洪進定、洪進發、洪全發、洪勝安、洪龍盛、洪崑勇、洪志坤、洪至甫、洪憲東、洪家裕、洪造隆、洪志暹。又本院審酌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系爭
576 之1 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98年為每平方公尺1,000 元,109 年已調漲為每平方公尺3,700 元,顯已參考市價行情而為調漲,復參酌屏東縣琉球鄉近年正值迅速發展,又系爭
576 之1 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都市○○道路,且本院判決該鄉土地分割共有物時,共有人間補償金額亦高於公告現值,準此,認被告洪文對、洪國文、洪傳興、洪霑和、洪清財以109 年公告現值1.4 倍(即每平方公尺5,180 元)之價格補償,堪認與市價相當且合理。爰依此計算被告洪文對、洪國文、洪傳興、洪霑和、洪清財應補償原告及如附表二編號
1 、2 所示被告、被告洪金龍、洪銘佐、洪坤源、吳碧恩、洪明漢、洪瑞祥、洪清泰、洪清和、洪和順、洪文宗、洪蔡寶珠、洪文雄、洪進定、洪進發、洪全發、洪勝安、洪龍盛、洪崑勇、洪志坤、洪至甫、洪憲東、洪家裕、洪造隆、洪志暹之金額各如附表十九所示。
㈢、系爭599地號土地部分:⒈查系爭599 地號土地上僅有雜草、雜樹叢生等情,經本院到
場勘測屬實,並有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110 、
112 頁、卷九第16頁背面、卷二十三第59頁背面)。⒉按請求共有物之分割,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 條命為適當之
分配,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又分割共有物時,法院應參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決之,有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55年台上字第1982號判例可資參照。本院審酌系爭土地現由被告洪成福使用,且相鄰之同段576 之1 地號如附圖所示編號E 部分土地,係分配與被告洪成福之子洪清財,日後亦可與同段57
6 之1 地號土地合併使用,又其餘被告與原告現均無使用土地等一切情狀,因認系爭599 地號土地按如主文第八項所示之方法分割,尚稱公平適當,爰依此方法分割系爭土地如主文第八項所示。
⒊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
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 條第3 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按如主文第八項所示方法分割之結果,除被告洪成福外,其餘共有人均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則應由被告洪成福以金錢補償原告及如附表三編號1 、2、31所示被告、被告洪金龍、洪光明、洪坤源、洪居麟、洪振耀、洪文對、洪金恊、吳碧恩、洪明漢、洪瑞祥、洪文堂、洪賢德、洪清水、洪清泰、洪林纂、洪清和、洪和順、洪文宗、洪福富、洪蔡寶珠、洪文雄、洪進定、洪進發、洪全發、洪國良、洪勝安、洪龍盛、洪崑勇、洪水漢、洪玉汪、洪志坤、洪至甫、洪清吉、洪清富、洪國文、洪慶玲、洪國泰、洪巍原、洪光輝、洪育恩、洪育成、洪育士、洪何孟庭、洪枝法、洪枝成、洪傳興、洪水坤、洪進惠、洪進寬、洪志暹、洪瑞珠、洪瑞招、洪瑞量、許洪瑞槮、洪素珍、洪瑞英、洪瑞葉、洪瑞月、洪派然、洪造隆、洪銘佐。又本院審酌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系爭599 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98年為每平方公尺300 元,109 年已調漲為每平方公尺1,400 元,顯已參考市價行情而為調漲,復參酌屏東縣琉球鄉近年正值迅速發展,又系爭599 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都市○○道路,且本院判決該鄉土地分割共有物時,共有人間補償金額亦高於公告現值,準此,認被告洪成福以109 年公告現值1.4 倍(即每平方公尺1,960 元)之價格補償,堪認與市價相當且合理。爰依此計算被告洪成福應補償原告及如附表三編號1 、2 、31所示被告、被告洪金龍、洪光明、洪坤源、洪居麟、洪振耀、洪文對、洪金恊、吳碧恩、洪明漢、洪瑞祥、洪文堂、洪賢德、洪清水、洪清泰、洪林纂、洪清和、洪和順、洪文宗、洪福富、洪蔡寶珠、洪文雄、洪進定、洪進發、洪全發、洪國良、洪勝安、洪龍盛、洪崑勇、洪水漢、洪玉汪、洪志坤、洪至甫、洪清吉、洪清富、洪國文、洪慶玲、洪國泰、洪巍原、洪光輝、洪育恩、洪育成、洪育士、洪何孟庭、洪枝法、洪枝成、洪傳興、洪水坤、洪進惠、洪進寬、洪志暹、洪瑞珠、洪瑞招、洪瑞量、許洪瑞槮、洪素珍、洪瑞英、洪瑞葉、洪瑞月、洪派然、洪造隆、洪銘佐之金額各如附表二十所示。
㈣、系爭830地號土地部分:⒈查系爭830 地號土地上有訴外人洪新註所遺留之水泥地板,
另有被告吳碧恩所有門牌號○○鄉○○路○ 巷9 之3 號之三樓建物,其餘部分為道路及水泥地板等情,經本院會同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到場勘測屬實,製有勘驗測量筆錄及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憑,並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215 頁、卷九第42頁、卷二十三第59頁背面)。
⒉按請求共有物之分割,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 條命為適當之
分配,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又分割共有物時,法院應參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決之,有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55年台上字第1982號判例可資參照。關於系爭830 地號土地分割之方法,本院審酌被告吳碧恩於土地上興建三樓建物,其餘土地現由被告洪銘佐及洪瑞珠、洪瑞招、洪瑞量、許洪瑞槮、洪素珍、洪瑞英、洪瑞葉、洪瑞月、洪派然使用,且其餘共有人現均無使用土地等一切情狀,因認系爭830 地號土地按如
主文第十項所示之方法分割,尚稱公平適當,爰依此方法分割系爭830地號土地如主文第十項所示。
⒊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
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 條第3 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按如主文第十項所示方法分割之結果,除被告吳碧恩、洪瑞珠、洪瑞招、洪瑞量、許洪瑞槮、洪素珍、洪瑞英、洪瑞葉、洪瑞月、洪派然外,其餘共有人均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則應由被告吳碧恩、洪瑞珠、洪瑞招、洪瑞量、許洪瑞槮、洪素珍、洪瑞英、洪瑞葉、洪瑞月、洪派然以金錢補償原告及如附表四編號1 、2 、32所示被告、被告洪金龍、洪光明、洪銘佐、洪坤源、洪居麟、洪振耀、洪文對、洪金恊、洪明漢、洪瑞祥、洪成福、洪文堂、洪賢德、洪清水、洪清泰、洪林纂、洪清和、洪和順、洪文宗、洪福富、洪蔡寶珠、洪文雄、洪進定、洪進發、洪全發、洪國良、洪勝安、洪龍盛、洪崑勇、洪水漢、洪玉汪、洪志坤、洪至甫、洪清吉、洪清富、洪國文、洪慶玲、洪國泰、洪憲東、洪光輝、洪育恩、洪育成、洪育士、洪何孟庭、洪枝成、洪造隆、洪水坤、洪進惠、洪進寬、洪志暹。又本院審酌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系爭830 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98年為每平方公尺1,600 元,109 年已調漲為每平方公尺5,700 元,顯已參考市價行情而為調漲,復參酌屏東縣琉球鄉近年正值迅速發展,又系爭830 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都市○○道路,且本院判決該鄉土地分割共有物時,共有人間補償金額亦高於公告現值,準此,認被告吳碧恩、洪瑞珠、洪瑞招、洪瑞量、許洪瑞槮、洪素珍、洪瑞英、洪瑞葉、洪瑞月、洪派然以109 年公告現值1.4 倍(即每平方公尺7,980 元)之價格補償,堪認與市價相當且合理。爰依此計算被告吳碧恩、洪瑞珠、洪瑞招、洪瑞量、許洪瑞槮、洪素珍、洪瑞英、洪瑞葉、洪瑞月、洪派然應補償原告及如附表四編號1 、2 、32所示被告、被告洪金龍、洪光明、洪銘佐、洪坤源、洪居麟、洪振耀、洪文對、洪金恊、洪明漢、洪瑞祥、洪成福、洪文堂、洪賢德、洪清水、洪清泰、洪林纂、洪清和、洪和順、洪文宗、洪福富、洪蔡寶珠、洪文雄、洪進定、洪進發、洪全發、洪國良、洪勝安、洪龍盛、洪崑勇、洪水漢、洪玉汪、洪志坤、洪至甫、洪清吉、洪清富、洪國文、洪慶玲、洪國泰、洪憲東、洪光輝、洪育恩、洪育成、洪育士、洪何孟庭、洪枝成、洪造隆、洪水坤、洪進惠、洪進寬、洪志暹之金額各如附表二十一所示。
㈤、系爭831地號土地部分:⒈查系爭831 地號土地上有被告洪育恩、洪育成、洪育士所有
門牌號○○鄉○○路○ 巷9 之1 號之三層樓加強磚造建物;有被告吳碧恩所有門牌號碼同巷9 之3 號之三層樓加強磚造建物;另有被告洪水漢、訴外人洪媽福使用之平房各1 間,其餘部分有水泥空地及種植蔬菜等情,經本院會同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到場勘測屬實,製有勘驗測量筆錄及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憑,並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213 頁、卷九第16頁背面、第42頁、卷二十三第59頁背面)。
⒉按請求共有物之分割,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 條命為適當之
分配,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又分割共有物時,法院應參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決之,有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55年台上字第1982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洪振耀、洪文對、洪金恊、吳碧恩、洪成福、洪清水、洪國良、洪水漢、洪玉汪、洪清富、洪國泰、洪育恩、洪育成、洪育士主張:其等希望以附圖二所示方式分割系爭831 地號土地,將如附圖編號A 部分分歸被告洪銘崧取得、編號B 部分分歸被告吳碧恩取得、編號C 部分面積分歸被告洪靖哲取得、編號D 部分分歸被告洪水漢取得,編號E 部分分歸被告洪林秀好取得,編號F 部分分歸洪育恩、洪育成、洪育士維持共有等語,雖與系爭831地號土地現況使用相符,惟上開分割方法,將使被告洪水漢受分配編號D 部分之土地形成袋地,致生有通行權訴訟之可能,且編號D 土地僅19.61 平方公尺,亦難認符合經濟效益,則此分割方式,尚難認為適當。衡酌上開分割方法及被告洪靖哲現使用編號C 部分與編號D 部分相鄰,並表示願分得編號C 、D 部分等情,本院認為系爭831 地號土地按如主文第十二項所示之方法分割,尚稱公平適當,亦能避免袋地之問題,爰依此方法分割系爭831 地號土地如主文第十二項所示。
⒊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
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 條第3 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按如主文第十二項所示方法分割之結果,除被告吳碧恩、洪育恩、洪育成、洪育士、洪林秀好、洪靖哲、洪銘崧外,其餘共有人均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則應由被告吳碧恩、洪育恩、洪育成、洪育士、洪林秀好、洪靖哲、洪銘崧以金錢補償原告及如附表五編號1 、2 、17所示被告、洪金龍、洪坤源、洪明漢、洪瑞祥、洪清泰、洪福富、洪蔡寶珠、洪文雄、洪進定、洪進發、洪全發、洪勝安、洪龍盛、洪崑勇、洪玉汪、洪水漢、洪志坤、洪至甫、洪慶玲、洪憲東、洪志暹。又本院審酌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系爭831 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98年為每平方公尺1,600 元,109 年已調漲為每平方公尺5,700 元,顯已參考市價行情而為調漲,復參酌屏東縣琉球鄉近年正值迅速發展,又系爭831 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住宅區,且本院判決該鄉土地分割共有物時,共有人間補償金額亦高於公告現值,準此,認被告洪成福以109 年公告現值1.6 倍(即每平方公尺9,120 元)之價格補償,堪認與市價相當且合理。爰依此計算被告吳碧恩、洪育恩、洪育成、洪育士、洪林秀好、洪靖哲、洪銘崧應補償原告及如附表五編號1 、2、17所示被告、洪金龍、洪坤源、洪明漢、洪瑞祥、洪清泰、洪福富、洪蔡寶珠、洪文雄、洪進定、洪進發、洪全發、洪勝安、洪龍盛、洪崑勇、洪玉汪、洪水漢、洪志坤、洪至甫、洪慶玲、洪憲東、洪志暹之金額各如附表二十二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第
1 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但書、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應慧芳附表一:大寮段576 地號土地(面積300.69平方公尺)┌──┬────┬────────┬────┐│編號│共 有 人│ 應有部分比例 │備 註│├──┼────┼────────┼────┤│1 │陳蔡菊枝│公同共有1/108 │ ││ │陳柏壬 │(洪朝琴所遺) │ ││ │陳昱成 │ │ ││ │陳侲宇 │ │ ││ │陳宜醼 │ │ ││ │陳黃進金│ │ ││ │陳志文 │ │ ││ │陳志慶 │ │ ││ │陳奕霏 │ │ │├──┼────┼────────┼────┤│2 │田洪冷仔│公同共有1/36 │ ││ │洪文成 │(洪楓所遺) │ ││ │陳洪靖純│ │ ││ │陳洪仙桃│ │ ││ │洪金樹 │ │ ││ │黃洪寶玉│ │ ││ │洪安宗 │ │ ││ │洪安全 │ │ ││ │林洪美珍│ │ ││ │洪文全 │ │ ││ │王洪阿秀│ │ ││ │洪文秀 │ │ ││ │陳洪秀玲│ │ ││ │洪春典 │ │ ││ │洪林眞珠│ │ ││ │洪慶輝 │ │ ││ │洪銘華 │ │ ││ │洪銘文 │ │ ││ │洪玉章 │ │ ││ │洪福財 │ │ ││ │洪淑珠 │ │ ││ │洪鈺涵 │ │ │├──┼────┼────────┼────┤│3 │洪金龍 │1/48 │ │├──┼────┼────────┼────┤│4 │洪坤源 │1/72 │ │├──┼────┼────────┼────┤│5 │洪居麟 │1/216 │ │├──┼────┼────────┼────┤│6 │洪金恊 │1/48 │ │├──┼────┼────────┼────┤│7 │吳碧恩 │1/48 │ │├──┼────┼────────┼────┤│8 │洪明漢 │1/288 │ │├──┼────┼────────┼────┤│9 │洪瑞祥 │1/288 │ │├──┼────┼────────┼────┤│10 │洪成福 │1/72 │ │├──┼────┼────────┼────┤│11 │洪清泰 │1/192 │ │├──┼────┼────────┼────┤│12 │洪林纂 │1/96 │ │├──┼────┼────────┼────┤│13 │洪清和 │1/144 │ │├──┼────┼────────┼────┤│14 │洪和順 │1/144 │ │├──┼────┼────────┼────┤│15 │洪蔡寶珠│1/288 │ │├──┼────┼────────┼────┤│16 │洪國良 │1/216 │ │├──┼────┼────────┼────┤│17 │洪勝安 │1/384 │ │├──┼────┼────────┼────┤│18 │洪龍盛 │1/384 │ │├──┼────┼────────┼────┤│19 │洪崑勇 │1/384 │ │├──┼────┼────────┼────┤│20 │洪清吉 │1/144 │ │├──┼────┼────────┼────┤│21 │洪清富 │1/144 │ │├──┼────┼────────┼────┤│22 │洪國文 │1/96 │ │├──┼────┼────────┼────┤│23 │洪家裕 │1115/1728 │ │├──┼────┼────────┼────┤│24 │洪傳興 │1/24 │ │├──┼────┼────────┼────┤│25 │洪霑和 │1/384 │ │├──┼────┼────────┼────┤│26 │王麗玟 │1/12 │ │├──┼────┼────────┼────┤│27 │洪水坤 │1/108 │ │├──┼────┼────────┼────┤│28 │洪志暹 │1/108 │ │└──┴────┴────────┴────┘附表二:大寮段576 之1 地號土地(面積907.17平方公尺)┌──┬────┬────────┬────┐│編號│共 有 人│ 應有比例部分 │備 註│├──┼────┼────────┼────┤│1 │陳蔡菊枝│公同共有1/108 │ ││ │陳柏壬 │(洪朝琴所遺) │ ││ │陳昱成 │ │ ││ │陳侲宇 │ │ ││ │陳宜醼 │ │ ││ │陳黃進金│ │ ││ │陳志文 │ │ ││ │陳志慶 │ │ ││ │陳奕霏 │ │ │├──┼────┼────────┼────┤│2 │田洪冷仔│公同共有1/36 │ ││ │洪文成 │(洪楓所遺) │ ││ │陳洪靖純│ │ ││ │陳洪仙桃│ │ ││ │洪金樹 │ │ ││ │黃洪寶玉│ │ ││ │洪安宗 │ │ ││ │洪安全 │ │ ││ │林洪美珍│ │ ││ │洪文全 │ │ ││ │王洪阿秀│ │ ││ │洪文秀 │ │ ││ │陳洪秀玲│ │ ││ │洪春典 │ │ ││ │洪林眞珠│ │ ││ │洪慶輝 │ │ ││ │洪銘華 │ │ ││ │洪銘文 │ │ ││ │洪玉章 │ │ ││ │洪福財 │ │ ││ │洪淑珠 │ │ ││ │洪鈺涵 │ │ │├──┼────┼────────┼────┤│3 │洪金龍 │1/48 │ │├──┼────┼────────┼────┤│4 │洪坤源 │1/72 │ │├──┼────┼────────┼────┤│5 │洪文對 │47/432 │ │├──┼────┼────────┼────┤│6 │吳碧恩 │1/48 │ │├──┼────┼────────┼────┤│7 │洪明漢 │1/288 │ │├──┼────┼────────┼────┤│8 │洪瑞祥 │1/288 │ │├──┼────┼────────┼────┤│9 │洪清泰 │1/192 │ │├──┼────┼────────┼────┤│10 │洪清和 │1/144 │ │├──┼────┼────────┼────┤│11 │洪和順 │1/144 │ │├──┼────┼────────┼────┤│12 │洪文宗 │1/24 │ │├──┼────┼────────┼────┤│13 │洪蔡寶珠│1/288 │ │├──┼────┼────────┼────┤│14 │洪文雄 │1/540 │ │├──┼────┼────────┼────┤│15 │洪進定 │1/540 │ │├──┼────┼────────┼────┤│16 │洪進發 │1/540 │ │├──┼────┼────────┼────┤│17 │洪全發 │1/540 │ │├──┼────┼────────┼────┤│18 │洪勝安 │1/384 │ │├──┼────┼────────┼────┤│19 │洪龍盛 │1/384 │ │├──┼────┼────────┼────┤│20 │洪崑勇 │1/384 │ │├──┼────┼────────┼────┤│21 │洪志坤 │1/1080 │ │├──┼────┼────────┼────┤│22 │洪至甫 │1/1080 │ │├──┼────┼────────┼────┤│23 │洪國文 │187/1728 │ │├──┼────┼────────┼────┤│24 │洪憲東 │1/48 │ │├──┼────┼────────┼────┤│25 │洪家裕 │1/4 │ │├──┼────┼────────┼────┤│26 │洪傳興 │1/8 │ │├──┼────┼────────┼────┤│27 │洪霑和 │1/384 │ │├──┼────┼────────┼────┤│28 │洪清財 │1/36 │ │├──┼────┼────────┼────┤│29 │王麗玟 │1/12 │ │├──┼────┼────────┼────┤│30 │洪志暹 │1/108 │ │├──┼────┼────────┼────┤│31 │洪造隆 │1/36 │ │├──┼────┼────────┼────┤│32 │洪銘佐 │1/18 │ │└──┴────┴────────┴────┘附表三:大寮段599地號土地(面積1.57平方公尺)┌──┬────┬────────┬────┐│編號│共 有 人│ 應有比例部分 │備 註│├──┼────┼────────┼────┤│1 │陳蔡菊枝│公同共有1/108 │ ││ │陳柏壬 │(洪朝琴所遺) │ ││ │陳昱成 │ │ ││ │陳侲宇 │ │ ││ │陳宜醼 │ │ ││ │陳黃進金│ │ ││ │陳志文 │ │ ││ │陳志慶 │ │ ││ │陳奕霏 │ │ │├──┼────┼────────┼────┤│2 │田洪冷仔│公同共有1/36 │ ││ │洪文成 │(洪楓所遺) │ ││ │陳洪靖純│ │ ││ │陳洪仙桃│ │ ││ │洪金樹 │ │ ││ │黃洪寶玉│ │ ││ │洪安宗 │ │ ││ │洪安全 │ │ ││ │林洪美珍│ │ ││ │洪文全 │ │ ││ │王洪阿秀│ │ ││ │洪文秀 │ │ ││ │陳洪秀玲│ │ ││ │洪春典 │ │ ││ │洪林眞珠│ │ ││ │洪慶輝 │ │ ││ │洪銘華 │ │ ││ │洪銘文 │ │ ││ │洪玉章 │ │ ││ │洪福財 │ │ ││ │洪淑珠 │ │ ││ │洪鈺涵 │ │ │├──┼────┼────────┼────┤│3 │洪金龍 │1/48 │ │├──┼────┼────────┼────┤│4 │洪光明 │1/12 │ │├──┼────┼────────┼────┤│5 │洪坤源 │1/72 │ │├──┼────┼────────┼────┤│6 │洪居麟 │1/216 │ │├──┼────┼────────┼────┤│7 │洪振耀 │1/36 │ │├──┼────┼────────┼────┤│8 │洪文對 │1/96 │ │├──┼────┼────────┼────┤│9 │洪金恊 │1/48 │ │├──┼────┼────────┼────┤│10 │吳碧恩 │1/48 │ │├──┼────┼────────┼────┤│11 │洪明漢 │1/288 │ │├──┼────┼────────┼────┤│12 │洪瑞祥 │1/288 │ │├──┼────┼────────┼────┤│13 │洪成福 │1/72 │ │├──┼────┼────────┼────┤│14 │洪文堂 │1/24 │ │├──┼────┼────────┼────┤│15 │洪賢德 │1/24 │ │├──┼────┼────────┼────┤│16 │洪清水 │1/192 │ │├──┼────┼────────┼────┤│17 │洪清泰 │1/192 │ │├──┼────┼────────┼────┤│18 │洪林纂 │1/96 │ │├──┼────┼────────┼────┤│19 │洪清和 │1/144 │ │├──┼────┼────────┼────┤│20 │洪和順 │1/144 │ │├──┼────┼────────┼────┤│21 │洪文宗 │1/24 │ │├──┼────┼────────┼────┤│22 │洪福富 │1/48 │ │├──┼────┼────────┼────┤│23 │洪蔡寶珠│1/288 │ │├──┼────┼────────┼────┤│24 │洪文雄 │1/540 │ │├──┼────┼────────┼────┤│25 │洪進定 │1/540 │ │├──┼────┼────────┼────┤│26 │洪進發 │1/540 │ │├──┼────┼────────┼────┤│27 │洪全發 │1/540 │ │├──┼────┼────────┼────┤│28 │洪國良 │1/216 │ │├──┼────┼────────┼────┤│29 │洪勝安 │1/384 │ │├──┼────┼────────┼────┤│30 │洪龍盛 │1/384 │ │├──┼────┼────────┼────┤│31 │蔡麗秀 │公同共有1/384 │ ││ │洪念慧 │(洪崑展所遺) │ ││ │洪霑和 │ │ │├──┼────┼────────┼────┤│32 │洪崑勇 │1/384 │ │├──┼────┼────────┼────┤│33 │洪水漢 │1/96 │ │├──┼────┼────────┼────┤│34 │洪玉汪 │1/96 │ │├──┼────┼────────┼────┤│35 │洪志坤 │1/1080 │ │├──┼────┼────────┼────┤│36 │洪至甫 │1/1080 │ │├──┼────┼────────┼────┤│37 │洪清吉 │1/144 │ │├──┼────┼────────┼────┤│38 │洪清富 │1/144 │ │├──┼────┼────────┼────┤│39 │洪國文 │1/96 │ │├──┼────┼────────┼────┤│40 │洪慶玲 │1/108 │ │├──┼────┼────────┼────┤│41 │洪國泰 │1/54 │ │├──┼────┼────────┼────┤│42 │洪巍原 │1/48 │ │├──┼────┼────────┼────┤│43 │洪光輝 │1/72 │ │├──┼────┼────────┼────┤│44 │洪育恩 │1/144 │ │├──┼────┼────────┼────┤│45 │洪育成 │1/144 │ │├──┼────┼────────┼────┤│46 │洪育士 │1/144 │ │├──┼────┼────────┼────┤│47 │洪何孟庭│1/12 │ │├──┼────┼────────┼────┤│48 │洪枝法 │1/72 │ │├──┼────┼────────┼────┤│49 │洪枝成 │1/72 │ │├──┼────┼────────┼────┤│50 │洪傳興 │1/72 │ │├──┼────┼────────┼────┤│51 │王麗玟 │1/12 │ │├──┼────┼────────┼────┤│52 │洪水坤 │1/108 │ │├──┼────┼────────┼────┤│53 │洪進惠 │1/54 │ │├──┼────┼────────┼────┤│54 │洪進寬 │1/54 │ │├──┼────┼────────┼────┤│55 │洪志暹 │1/108 │ │├──┼────┼────────┼────┤│56 │洪瑞珠 │公同共有1/18 │ │├──┼────┤ ├────┤│57 │洪瑞招 │ │ │├──┼────┤ ├────┤│58 │洪瑞量 │ │ │├──┼────┤ ├────┤│59 │許洪瑞槮│ │ │├──┼────┤ ├────┤│60 │洪素珍 │ │ │├──┼────┤ ├────┤│61 │洪瑞英 │ │ │├──┼────┤ ├────┤│62 │洪瑞葉 │ │ │├──┼────┤ ├────┤│63 │洪瑞月 │ │ │├──┼────┤ ├────┤│64 │洪派然 │ │ │├──┼────┼────────┼────┤│65 │洪造隆 │ 1/36 │ │├──┼────┼────────┼────┤│66 │洪銘佐 │ 1/18 │ │└──┴────┴────────┴────┘附表四:大寮段830 地號土地(面積17.77 平方公尺)┌──┬────┬────────┬────┐│編號│共 有 人│ 應有部分比例 │備 註│├──┼────┼────────┼────┤│1 │陳蔡菊枝│公同共有1/108 │ ││ │陳柏壬 │(洪朝琴所遺) │ ││ │陳昱成 │ │ ││ │陳侲宇 │ │ ││ │陳宜醼 │ │ ││ │陳黃進金│ │ ││ │陳志文 │ │ ││ │陳志慶 │ │ ││ │陳奕霏 │ │ │├──┼────┼────────┼────┤│2 │田洪冷仔│公同共有1/36 │ ││ │洪文成 │(洪楓所遺) │ ││ │陳洪靖純│ │ ││ │陳洪仙桃│ │ ││ │洪金樹 │ │ ││ │黃洪寶玉│ │ ││ │洪安宗 │ │ ││ │洪安全 │ │ ││ │林洪美珍│ │ ││ │洪文全 │ │ ││ │王洪阿秀│ │ ││ │洪文秀 │ │ ││ │陳洪秀玲│ │ ││ │洪春典 │ │ ││ │洪林眞珠│ │ ││ │洪慶輝 │ │ ││ │洪銘華 │ │ ││ │洪銘文 │ │ ││ │洪玉章 │ │ ││ │洪福財 │ │ ││ │洪淑珠 │ │ ││ │洪鈺涵 │ │ │├──┼────┼────────┼────┤│3 │洪金龍 │1/48 │ │├──┼────┼────────┼────┤│4 │洪光明 │1/12 │ │├──┼────┼────────┼────┤│5 │洪銘佐 │1/18 │ │├──┼────┼────────┼────┤│6 │洪坤源 │1/72 │ │├──┼────┼────────┼────┤│7 │洪居麟 │1/216 │ │├──┼────┼────────┼────┤│8 │洪振耀 │1/36 │ │├──┼────┼────────┼────┤│9 │洪文對 │1/96 │ │├──┼────┼────────┼────┤│10 │洪金恊 │1/48 │ │├──┼────┼────────┼────┤│11 │吳碧恩 │1/48 │ │├──┼────┼────────┼────┤│12 │洪明漢 │1/288 │ │├──┼────┼────────┼────┤│13 │洪瑞祥 │1/288 │ │├──┼────┼────────┼────┤│14 │洪成福 │1/72 │ │├──┼────┼────────┼────┤│15 │洪文堂 │1/24 │ │├──┼────┼────────┼────┤│16 │洪賢德 │1/24 │ │├──┼────┼────────┼────┤│17 │洪清水 │1/192 │ │├──┼────┼────────┼────┤│18 │洪清泰 │1/192 │ │├──┼────┼────────┼────┤│19 │洪林纂 │1/96 │ │├──┼────┼────────┼────┤│20 │洪清和 │1/144 │ │├──┼────┼────────┼────┤│21 │洪和順 │1/144 │ │├──┼────┼────────┼────┤│22 │洪文宗 │1/24 │ │├──┼────┼────────┼────┤│23 │洪福富 │1/48 │ │├──┼────┼────────┼────┤│24 │洪蔡寶珠│1/288 │ │├──┼────┼────────┼────┤│25 │洪文雄 │1/540 │ │├──┼────┼────────┼────┤│26 │洪進定 │1/540 │ │├──┼────┼────────┼────┤│27 │洪進發 │1/540 │ │├──┼────┼────────┼────┤│28 │洪全發 │1/540 │ │├──┼────┼────────┼────┤│29 │洪國良 │1/216 │ │├──┼────┼────────┼────┤│30 │洪勝安 │1/384 │ │├──┼────┼────────┼────┤│31 │洪龍盛 │1/384 │ │├──┼────┼────────┼────┤│32 │蔡麗秀 │公同共有1/384 │ ││ │洪念慧 │(洪崑展所遺) │ ││ │洪霑和 │ │ │├──┼────┼────────┼────┤│33 │洪崑勇 │1/384 │ │├──┼────┼────────┼────┤│34 │洪水漢 │1/96 │ │├──┼────┼────────┼────┤│35 │洪玉汪 │1/96 │ │├──┼────┼────────┼────┤│36 │洪志坤 │1/1080 │ │├──┼────┼────────┼────┤│37 │洪至甫 │1/1080 │ │├──┼────┼────────┼────┤│38 │洪清吉 │1/144 │ │├──┼────┼────────┼────┤│39 │洪清富 │1/144 │ │├──┼────┼────────┼────┤│40 │洪國文 │1/96 │ │├──┼────┼────────┼────┤│41 │洪慶玲 │1/108 │ │├──┼────┼────────┼────┤│42 │洪國泰 │1/54 │ │├──┼────┼────────┼────┤│43 │洪憲東 │1/48 │ │├──┼────┼────────┼────┤│44 │洪光輝 │1/72 │ │├──┼────┼────────┼────┤│45 │洪育恩 │1/144 │ │├──┼────┼────────┼────┤│46 │洪育成 │1/144 │ │├──┼────┼────────┼────┤│47 │洪育士 │1/144 │ │├──┼────┼────────┼────┤│48 │洪何孟庭│1/12 │ │├──┼────┼────────┼────┤│49 │洪枝成 │1/24 │ │├──┼────┼────────┼────┤│50 │洪造隆 │1/36 │ │├──┼────┼────────┼────┤│51 │王麗玟 │1/12 │ │├──┼────┼────────┼────┤│52 │洪水坤 │1/108 │ │├──┼────┼────────┼────┤│53 │洪進惠 │1/54 │ │├──┼────┼────────┼────┤│54 │洪進寬 │1/54 │ │├──┼────┼────────┼────┤│55 │洪志暹 │1/108 │ │├──┼────┼────────┼────┤│56 │洪瑞珠 │公同共有1/18 │ │├──┼────┤ ├────┤│57 │洪瑞招 │ │ │├──┼────┤ ├────┤│58 │洪瑞量 │ │ │├──┼────┤ ├────┤│59 │許洪瑞槮│ │ │├──┼────┤ ├────┤│60 │洪素珍 │ │ │├──┼────┤ ├────┤│61 │洪瑞英 │ │ │├──┼────┤ ├────┤│62 │洪瑞葉 │ │ │├──┼────┤ ├────┤│63 │洪瑞月 │ │ │├──┼────┤ ├────┤│64 │洪派然 │ │ │└──┴────┴────────┴────┘附表五:大寮段831 地號土地(面積942.06平方公尺)┌──┬────┬────────┬────┐│編號│共 有 人│ 應有部分比例 │備 註│├──┼────┼────────┼────┤│1 │陳蔡菊枝│公同共有1/108 │ ││ │陳柏壬 │(洪朝琴所遺) │ ││ │陳昱成 │ │ ││ │陳侲宇 │ │ ││ │陳宜醼 │ │ ││ │陳黃進金│ │ ││ │陳志文 │ │ ││ │陳志慶 │ │ ││ │陳奕霏 │ │ │├──┼────┼────────┼────┤│2 │田洪冷仔│公同共有1/36 │ ││ │洪文成 │(洪楓所遺) │ ││ │陳洪靖純│ │ ││ │陳洪仙桃│ │ ││ │洪金樹 │ │ ││ │黃洪寶玉│ │ ││ │洪安宗 │ │ ││ │洪安全 │ │ ││ │林洪美珍│ │ ││ │洪文全 │ │ ││ │王洪阿秀│ │ ││ │洪文秀 │ │ ││ │陳洪秀玲│ │ ││ │洪春典 │ │ ││ │洪林眞珠│ │ ││ │洪慶輝 │ │ ││ │洪銘華 │ │ ││ │洪銘文 │ │ ││ │洪玉章 │ │ ││ │洪福財 │ │ ││ │洪淑珠 │ │ ││ │洪鈺涵 │ │ │├──┼────┼────────┼────┤│3 │洪金龍 │1/48 │ │├──┼────┼────────┼────┤│4 │洪坤源 │1/72 │ │├──┼────┼────────┼────┤│5 │吳碧恩 │47/576 │ │├──┼────┼────────┼────┤│6 │洪明漢 │1/288 │ │├──┼────┼────────┼────┤│7 │洪瑞祥 │1/288 │ │├──┼────┼────────┼────┤│8 │洪清泰 │1/192 │ │├──┼────┼────────┼────┤│9 │洪福富 │1/48 │ │├──┼────┼────────┼────┤│10 │洪蔡寶珠│1/288 │ │├──┼────┼────────┼────┤│11 │洪文雄 │1/540 │ │├──┼────┼────────┼────┤│12 │洪進定 │1/540 │ │├──┼────┼────────┼────┤│13 │洪進發 │1/540 │ │├──┼────┼────────┼────┤│14 │洪全發 │1/540 │ │├──┼────┼────────┼────┤│15 │洪勝安 │1/384 │ │├──┼────┼────────┼────┤│16 │洪龍盛 │1/384 │ │├──┼────┼────────┼────┤│17 │蔡麗秀 │公同共有1/384 │ ││ │洪念慧 │(洪崑展所遺) │ ││ │洪霑和 │ │ │├──┼────┼────────┼────┤│18 │洪崑勇 │1/384 │ │├──┼────┼────────┼────┤│19 │洪玉汪 │1/96 │ │├──┼────┼────────┼────┤│20 │洪水漢 │1/96 │ │├──┼────┼────────┼────┤│21 │洪志坤 │1/1080 │ │├──┼────┼────────┼────┤│22 │洪至甫 │1/1080 │ │├──┼────┼────────┼────┤│23 │洪慶玲 │1/108 │ │├──┼────┼────────┼────┤│24 │洪憲東 │1/48 │ │├──┼────┼────────┼────┤│25 │洪育恩 │29/432 │ │├──┼────┼────────┼────┤│26 │洪育成 │29/432 │ │├──┼────┼────────┼────┤│27 │洪育士 │29/432 │ │├──┼────┼────────┼────┤│28 │王麗玟 │1/12 │ │├──┼────┼────────┼────┤│29 │洪志暹 │1/108 │ │├──┼────┼────────┼────┤│30 │洪林秀好│43/216 │ │├──┼────┼────────┼────┤│31 │洪靖哲 │109/864 │ │├──┼────┼────────┼────┤│32 │洪銘崧 │13/108 │ │└──┴────┴────────┴────┘附表六:洪朝琴所遺土地┌──┬───────────┬───────┐│編號│ 土地坐落位置 │所有權應有部分│├──┼───────────┼───────┤│1 │大寮段576地號土地 │1/108 │├──┼───────────┼───────┤│2 │大寮段576之1地號土地 │同上 │├──┼───────────┼───────┤│3 │大寮段599地號土地 │同上 │├──┼───────────┼───────┤│4 │大寮段830地號土地 │同上 │├──┼───────────┼───────┤│5 │大寮段831地號土地 │同上 │└──┴───────────┴───────┘附表七:洪楓所遺土地┌──┬───────────┬───────┐│編號│ 土地坐落位置 │所有權應有部分│├──┼───────────┼───────┤│1 │大寮段576地號土地 │1/36 │├──┼───────────┼───────┤│2 │大寮段576之1地號土地 │同上 │├──┼───────────┼───────┤│3 │大寮段599地號土地 │同上 │├──┼───────────┼───────┤│4 │大寮段830地號土地 │同上 │├──┼───────────┼───────┤│5 │大寮段831地號土地 │同上 │└──┴───────────┴───────┘附表八:洪崑展所遺土地┌──┬───────────┬───────┐│編號│ 土地坐落位置 │所有權應有部分│├──┼───────────┼───────┤│1 │大寮段599地號土地 │1/384 │├──┼───────────┼───────┤│2 │大寮段830地號土地 │同上 │├──┼───────────┼───────┤│3 │大寮段831地號土地 │同上 │└──┴───────────┴───────┘附表九:洪坤源之應有部分┌──┬──────────┬───────┬────────┐│編號│土 地 地 號│所有權應有部分│抵 押 權 人│├──┼──────────┼───────┼────────┤│1 │大寮段576地號土地 │1/72 │周林秀玉 │├──┼──────────┼───────┼────────┤│2 │大寮段599地號土地 │同上 │同上 │├──┼──────────┼───────┼────────┤│3 │大寮段830地號土地 │同上 │同上 │├──┼──────────┼───────┼────────┤│4 │大寮段831地號土地 │同上 │同上 │└──┴──────────┴───────┴────────┘附表十:洪何孟庭之應有部分┌──┬──────────┬───────┬────────┐│編號│土 地 地 號│所有權應有部分│抵 押 權 人│├──┼──────────┼───────┼────────┤│1 │大寮段599地號土地 │1/12 │林柏勳 │├──┼──────────┼───────┼────────┤│2 │大寮段830地號土地 │同上 │同上 │└──┴──────────┴───────┴────────┘附表十一:被繼承人洪楓之應有部分┌──┬──────────┬───────┬────────┐│編號│土 地 地 號│所有權應有部分│抵 押 權 人│├──┼──────────┼───────┼────────┤│1 │大寮段576地號土地 │1/36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2 │大寮段576之1地號土地│同上 │同上 │└──┴──────────┴───────┴────────┘附表十二:洪家裕之應有部分(因清償而於108 年10月21日辦畢塗銷登記)┌──┬──────────┬───────┬────────┐│編號│土 地 地 號│所有權應有部分│抵 押 權 人│├──┼──────────┼───────┼────────┤│1 │大寮段576地號土地 │1/4 │李安宗 │├──┼──────────┼───────┼────────┤│2 │大寮段576之1地號土地│同上 │同上 │└──┴──────────┴───────┴────────┘附表十三:吳碧恩之應有部分┌──┬──────────┬───────┬────────┐│編號│土 地 地 號│所有權應有部分│抵 押 權 人│├──┼──────────┼───────┼────────┤│1 │大寮段831地號土地 │47/576 │屏東縣琉球鄉農會│└──┴──────────┴───────┴────────┘附表十四:洪育恩之應有部分┌──┬──────────┬───────┬────────┐│編號│土 地 地 號│所有權應有部分│抵 押 權 人│├──┼──────────┼───────┼────────┤│1 │大寮段831地號土地 │29/432 │屏東縣琉球鄉農會│└──┴──────────┴───────┴────────┘附表十五:洪育成之應有部分┌──┬──────────┬───────┬────────┐│編號│土 地 地 號│所有權應有部分│抵 押 權 人│├──┼──────────┼───────┼────────┤│1 │大寮段831地號土地 │29/432 │屏東縣琉球鄉農會│└──┴──────────┴───────┴────────┘附表十六:洪育士之應有部分┌──┬──────────┬───────┬────────┐│編號│土 地 地 號│所有權應有部分│抵 押 權 人│├──┼──────────┼───────┼────────┤│1 │大寮段831地號土地 │29/432 │屏東縣琉球鄉農會│└──┴──────────┴───────┴────────┘附表十七:使用分區┌──┬───────────┬───────────┬───┐│編號│ 土 地 地 號 │ 使 用 分 區 │備 註││ │ (屏東縣琉球鄉) │ │ │├──┼───────────┼───────────┼───┤│1 │大寮段576地號土地 │都市計畫「工二」工業區│ │├──┼───────────┼───────────┼───┤│2 │大寮段576之1地號土地 │都市○○道路 │ │├──┼───────────┼───────────┼───┤│3 │大寮段599地號土地 │都市○○道路 │ │├──┼───────────┼───────────┼───┤│4 │大寮段830地號土地 │都市○○道路 │ │├──┼───────────┼───────────┼───┤│5 │大寮段831地號土地 │都市計畫住宅區 │ │└──┴───────────┴───────────┴───┘附表十八:(新台幣/元)┌───────┬─────┐│右列為補償人 │ 洪家裕 │├───────┤ ││下列為受補償人│ │├───────┼─────┤│陳蔡菊枝 │ 6,264 ││陳柏壬 │ ││陳昱成 │ ││陳侲宇 │ ││陳宜醼 │ ││陳黃進金 │ ││陳志文 │ ││陳志慶 │ ││陳奕霏 │ ││(共同受領) │ │├───────┼─────┤│田洪冷仔 │ 18,793 ││洪文成 │ ││陳洪靖純 │ ││陳洪仙桃 │ ││洪金樹 │ ││黃洪寶玉 │ ││洪安宗 │ ││洪安全 │ ││林洪美珍 │ ││洪文全 │ ││王洪阿秀 │ ││洪文秀 │ ││陳洪秀玲 │ ││洪春典 │ ││洪林眞珠 │ ││洪慶輝 │ ││洪銘華 │ ││洪銘文 │ ││洪玉章 │ ││洪福財 │ ││洪淑珠 │ ││洪鈺涵 │ ││(共同受領) │ │├───────┼─────┤│洪金龍 │ 14,095 │├───────┼─────┤│洪坤源 │ 9,397 │├───────┼─────┤│洪居麟 │ 3,132 │├───────┼─────┤│洪金恊 │ 14,095 │├───────┼─────┤│吳碧恩 │ 14,095 │├───────┼─────┤│洪明漢 │ 2,349 │├───────┼─────┤│洪瑞祥 │ 2,349 │├───────┼─────┤│洪成福 │ 9,397 │├───────┼─────┤│洪清泰 │ 3,524 │├───────┼─────┤│洪林纂 │ 7,047 │├───────┼─────┤│洪清和 │ 4,698 │├───────┼─────┤│洪和順 │ 4,698 │├───────┼─────┤│洪蔡寶珠 │ 2,349 │├───────┼─────┤│洪國良 │ 3,132 │├───────┼─────┤│洪勝安 │ 1,762 │├───────┼─────┤│洪龍盛 │ 1,762 │├───────┼─────┤│洪崑勇 │ 1,762 │├───────┼─────┤│洪清吉 │ 4,698 │├───────┼─────┤│洪清富 │ 4,698 │├───────┼─────┤│洪國文 │ 7,047 │├───────┼─────┤│洪傳興 │ 28,190 │├───────┼─────┤│洪霑和 │ 1,762 │├───────┼─────┤│王麗玟 │ 56,379 │├───────┼─────┤│洪水坤 │ 6,264 │├───────┼─────┤│洪志暹 │ 6,264 │├───────┼─────┤│合 計 │240,002 │└───────┴─────┘附表十九:(新台幣/元)┌───────┬────┬────┬────┬────┬────┬─────┐│右列為補償人 │ 洪文對 │ 洪國文 │ 洪傳興 │ 洪霑和 │ 洪清財 │ 合計 │├───────┤ │ │ │ │ │ ││下列為受補償人│ │ │ │ │ │ │├───────┼────┼────┼────┼────┼────┼─────┤│陳蔡菊枝 │ 2,718 │ 7,378 │ 7,755 │ 13,703 │ 11,958 │ 43,512 ││陳柏壬 │ │ │ │ │ │ ││陳昱成 │ │ │ │ │ │ ││陳侲宇 │ │ │ │ │ │ ││陳宜醼 │ │ │ │ │ │ ││陳黃進金 │ │ │ │ │ │ ││陳志文 │ │ │ │ │ │ ││陳志慶 │ │ │ │ │ │ ││陳奕霏 │ │ │ │ │ │ │├───────┼────┼────┼────┼────┼────┼─────┤│田洪冷仔 │8,153 │22,134 │23,267 │41,109 │35,873 │130,536 ││洪文成 │ │ │ │ │ │ ││陳洪靖純 │ │ │ │ │ │ ││陳洪仙桃 │ │ │ │ │ │ ││洪金樹 │ │ │ │ │ │ ││黃洪寶玉 │ │ │ │ │ │ ││洪安宗 │ │ │ │ │ │ ││洪安全 │ │ │ │ │ │ ││林洪美珍 │ │ │ │ │ │ ││洪文全 │ │ │ │ │ │ ││王洪阿秀 │ │ │ │ │ │ ││洪文秀 │ │ │ │ │ │ ││陳洪秀玲 │ │ │ │ │ │ ││洪春典 │ │ │ │ │ │ ││洪林眞珠 │ │ │ │ │ │ ││洪慶輝 │ │ │ │ │ │ ││洪銘華 │ │ │ │ │ │ ││洪銘文 │ │ │ │ │ │ ││洪玉章 │ │ │ │ │ │ ││洪福財 │ │ │ │ │ │ ││洪淑珠 │ │ │ │ │ │ ││洪鈺涵 │ │ │ │ │ │ │├───────┼────┼────┼────┼────┼────┼─────┤│洪金龍 │6,115 │16,601 │17,450 │30,832 │26,904 │97,902 │├───────┼────┼────┼────┼────┼────┼─────┤│洪銘佐 │16,306 │44,269 │46,534 │82,218 │71,745 │261,072 │├───────┼────┼────┼────┼────┼────┼─────┤│洪坤源 │4,077 │11,067 │11,633 │20,555 │17,936 │65,268 │├───────┼────┼────┼────┼────┼────┼─────┤│吳碧恩 │6,115 │16,601 │17,450 │30,832 │26,904 │97,902 │├───────┼────┼────┼────┼────┼────┼─────┤│洪明漢 │1,019 │2,767 │2,908 │5,139 │4,484 │16,317 │├───────┼────┼────┼────┼────┼────┼─────┤│洪瑞祥 │1,019 │2,767 │2,908 │5,139 │4,484 │16,317 │├───────┼────┼────┼────┼────┼────┼─────┤│洪清泰 │1,527 │4,146 │4,358 │7,700 │6,719 │24,450 │├───────┼────┼────┼────┼────┼────┼─────┤│洪清和 │2,038 │5,534 │5,817 │10,277 │8,968 │32,634 │├───────┼────┼────┼────┼────┼────┼─────┤│洪和順 │2,038 │5,534 │5,817 │10,277 │8,968 │32,634 │├───────┼────┼────┼────┼────┼────┼─────┤│洪文宗 │12,230 │33,201 │34,900 │61,664 │53,809 │195,804 │├───────┼────┼────┼────┼────┼────┼─────┤│洪蔡寶珠 │1,019 │2,767 │2,908 │5,139 │4,484 │16,317 │├───────┼────┼────┼────┼────┼────┼─────┤│洪文雄 │544 │1,475 │1,552 │2,740 │2,391 │8,702 │├───────┼────┼────┼────┼────┼────┼─────┤│洪進定 │544 │1,475 │1,552 │2,740 │2,391 │8,702 │├───────┼────┼────┼────┼────┼────┼─────┤│洪進發 │544 │1,475 │1,552 │2,740 │2,391 │8,702 │├───────┼────┼────┼────┼────┼────┼─────┤│洪全發 │544 │1,475 │1,552 │2,740 │2,391 │8,702 │├───────┼────┼────┼────┼────┼────┼─────┤│洪勝安 │763 │2,073 │2,179 │3,850 │3,360 │12,225 │├───────┼────┼────┼────┼────┼────┼─────┤│洪龍盛 │763 │2,073 │2,179 │3,850 │3,360 │12,225 │├───────┼────┼────┼────┼────┼────┼─────┤│洪崑勇 │763 │2,073 │2,179 │3,850 │3,360 │ 12,225 │├───────┼────┼────┼────┼────┼────┼─────┤│洪志坤 │271 │738 │776 │1,370 │1,196 │4,351 │├───────┼────┼────┼────┼────┼────┼─────┤│洪至甫 │271 │738 │776 │1,370 │1,196 │4,351 │├───────┼────┼────┼────┼────┼────┼─────┤│洪憲東 │6,115 │16,601 │17,450 │30,832 │26,904 │97,902 │├───────┼────┼────┼────┼────┼────┼─────┤│洪家裕 │73,374 │199,200 │209,393 │369,966 │322,839 │1,174,772 │├───────┼────┼────┼────┼────┼────┼─────┤│洪造隆 │8,153 │22,134 │23,267 │41,109 │35,873 │130,536 │├───────┼────┼────┼────┼────┼────┼─────┤│王麗玟 │24,459 │66,403 │69,800 │123,328 │107,618 │391,608 │├───────┼────┼────┼────┼────┼────┼─────┤│洪志暹 │2,718 │7,378 │7,755 │13,703 │ 11,958 │43,512 │├───────┼────┼────┼────┼────┼────┼─────┤│合計 │184,200 │500,077 │525,667 │928,772 │810,464 │2,949,180 │└───────┴────┴────┴────┴────┴────┴─────┘附表二十:(新台幣/元)┌───────┬─────┐│右列為補償人 │ 洪成福 │├───────┤ ││下列為受補償人│ │├───────┼─────┤│陳蔡菊枝 │28 ││陳柏壬 │ ││陳昱成 │ ││陳侲宇 │ ││陳宜醼 │ ││陳黃進金 │ ││陳志文 │ ││陳志慶 │ ││陳奕霏 │ ││(共同受領) │ │├───────┼─────┤│田洪冷仔 │85 ││洪文成 │ ││陳洪靖純 │ ││陳洪仙桃 │ ││洪金樹 │ ││黃洪寶玉 │ ││洪安宗 │ ││洪安全 │ ││林洪美珍 │ ││洪文全 │ ││王洪阿秀 │ ││洪文秀 │ ││陳洪秀玲 │ ││洪春典 │ ││洪林眞珠 │ ││洪慶輝 │ ││洪銘華 │ ││洪銘文 │ ││洪玉章 │ ││洪福財 │ ││洪淑珠 │ ││洪鈺涵 │ ││(共同受領) │ │├───────┼─────┤│洪金龍 │64 │├───────┼─────┤│洪光明 │256 │├───────┼─────┤│洪坤源 │43 │├───────┼─────┤│洪居麟 │14 │├───────┼─────┤│洪振耀 │85 │├───────┼─────┤│洪文對 │32 │├───────┼─────┤│洪金恊 │64 │├───────┼─────┤│吳碧恩 │64 │├───────┼─────┤│洪明漢 │11 │├───────┼─────┤│洪瑞祥 │11 │├───────┼─────┤│洪文堂 │128 │├───────┼─────┤│洪賢德 │128 │├───────┼─────┤│洪清水 │16 │├───────┼─────┤│洪清泰 │16 │├───────┼─────┤│洪林纂 │32 │├───────┼─────┤│洪清和 │21 │├───────┼─────┤│洪和順 │21 │├───────┼─────┤│洪文宗 │128 │├───────┼─────┤│洪福富 │64 │├───────┼─────┤│洪蔡寶珠 │11 │├───────┼─────┤│洪文雄 │6 │├───────┼─────┤│洪進定 │6 │├───────┼─────┤│洪進發 │6 │├───────┼─────┤│洪全發 │6 │├───────┼─────┤│洪國良 │14 │├───────┼─────┤│洪勝安 │8 │├───────┼─────┤│洪龍盛 │8 │├───────┼─────┤│蔡麗秀 │8 ││洪念慧 │ ││洪霑和 │ ││(共同受領) │ │├───────┼─────┤│洪崑勇 │8 │├───────┼─────┤│洪水漢 │32 │├───────┼─────┤│洪玉汪 │32 │├───────┼─────┤│洪志坤 │3 │├───────┼─────┤│洪至甫 │3 │├───────┼─────┤│洪清吉 │21 │├───────┼─────┤│洪清富 │21 │├───────┼─────┤│洪國文 │32 │├───────┼─────┤│洪慶玲 │28 │├───────┼─────┤│洪國泰 │57 │├───────┼─────┤│洪巍原 │64 │├───────┼─────┤│洪光輝 │43 │├───────┼─────┤│洪育恩 │21 │├───────┼─────┤│洪育成 │21 │├───────┼─────┤│洪育士 │21 │├───────┼─────┤│洪何孟庭 │256 │├───────┼─────┤│洪枝法 │43 │├───────┼─────┤│洪枝成 │43 │├───────┼─────┤│洪傳興 │43 │├───────┼─────┤│王麗玟 │256 │├───────┼─────┤│洪水坤 │28 │├───────┼─────┤│洪進惠 │57 │├───────┼─────┤│洪進寬 │57 │├───────┼─────┤│洪志暹 │28 │├───────┼─────┤│洪瑞珠 │171 ││洪瑞招 │ ││洪瑞量 │ ││許洪瑞槮 │ ││洪素珍 │ ││洪瑞英 │ ││洪瑞葉 │ ││洪瑞月 │ ││洪派然 │ ││(共同受領) │ │├───────┼─────┤│洪造隆 │85 │├───────┼─────┤│洪銘佐 │171 │├───────┼─────┤│合 計 │3,029 │└───────┴─────┘附表二十一:(新台幣/元)┌───────┬─────┬─────────┬─────┐│右列為補償人 │ 吳碧恩 │洪瑞珠、洪瑞招、洪│合 計│├───────┤ │瑞量、許洪瑞槮、洪│ ││下列為受補償人│ │素珍、洪瑞英、洪瑞│ ││ │ │葉、洪瑞月、洪派然│ ││ │ │(連帶補償) │ │├───────┼─────┼─────────┼─────┤│陳蔡菊枝 │ 319 │ 1,038 │ 1,357 ││陳柏壬 │ │ │ ││陳昱成 │ │ │ ││陳侲宇 │ │ │ ││陳宜醼 │ │ │ ││陳黃進金 │ │ │ ││陳志文 │ │ │ ││陳志慶 │ │ │ ││陳奕霏 │ │ │ ││(共同受領) │ │ │ │├───────┼─────┼─────────┼─────┤│田洪冷仔 │ 920 │ 2,990 │ 3,910 ││洪文成 │ │ │ ││陳洪靖純 │ │ │ ││陳洪仙桃 │ │ │ ││洪金樹 │ │ │ ││黃洪寶玉 │ │ │ ││洪安宗 │ │ │ ││洪安全 │ │ │ ││林洪美珍 │ │ │ ││洪文全 │ │ │ ││王洪阿秀 │ │ │ ││洪文秀 │ │ │ ││陳洪秀玲 │ │ │ ││洪春典 │ │ │ ││洪林眞珠 │ │ │ ││洪慶輝 │ │ │ ││洪銘華 │ │ │ ││洪銘文 │ │ │ ││洪玉章 │ │ │ ││洪福財 │ │ │ ││洪淑珠 │ │ │ ││洪鈺涵 │ │ │ ││(共同受領) │ │ │ │├───────┼─────┼─────────┼─────┤│洪金龍 │ 695 │ 2,258 │ 2,953 │├───────┼─────┼─────────┼─────┤│洪光明 │ 2,778 │ 9,032 │ 11,810 │├───────┼─────┼─────────┼─────┤│洪銘佐 │ 901 │ 2,929 │ 3,830 │├───────┼─────┼─────────┼─────┤│洪坤源 │ 469 │ 1,526 │ 1,995 │├───────┼─────┼─────────┼─────┤│洪居麟 │ 150 │ 488 │ 638 │├───────┼─────┼─────────┼─────┤│洪振耀 │ 920 │ 2,990 │ 3,910 │├───────┼─────┼─────────┼─────┤│洪文對 │ 357 │ 1,159 │ 1,516 │├───────┼─────┼─────────┼─────┤│洪金恊 │ 695 │ 2,258 │ 2,953 │├───────┼─────┼─────────┼─────┤│洪明漢 │ 113 │ 366 │ 479 │├───────┼─────┼─────────┼─────┤│洪瑞祥 │ 113 │ 366 │ 479 │├───────┼─────┼─────────┼─────┤│洪成福 │ 469 │ 1,526 │ 1,995 │├───────┼─────┼─────────┼─────┤│洪文堂 │ 1,389 │ 4,516 │ 5,905 │├───────┼─────┼─────────┼─────┤│洪賢德 │ 1,389 │ 4,516 │ 5,905 │├───────┼─────┼─────────┼─────┤│洪清水 │ 169 │ 549 │ 718 │├───────┼─────┼─────────┼─────┤│洪清泰 │ 169 │ 549 │ 718 │├───────┼─────┼─────────┼─────┤│洪林纂 │ 357 │ 1,159 │ 1,516 │├───────┼─────┼─────────┼─────┤│洪清和 │ 225 │ 733 │ 958 │├───────┼─────┼─────────┼─────┤│洪和順 │ 225 │ 733 │ 958 │├───────┼─────┼─────────┼─────┤│洪文宗 │ 1,389 │ 4,516 │ 5,905 │├───────┼─────┼─────────┼─────┤│洪福富 │ 695 │ 2,258 │ 2,953 │├───────┼─────┼─────────┼─────┤│洪蔡寶珠 │ 113 │ 366 │ 479 │├───────┼─────┼─────────┼─────┤│洪文雄 │ 56 │ 183 │ 239 │├───────┼─────┼─────────┼─────┤│洪進定 │ 56 │ 183 │ 239 │├───────┼─────┼─────────┼─────┤│洪進發 │ 56 │ 183 │ 239 │├───────┼─────┼─────────┼─────┤│洪全發 │ 56 │ 183 │ 239 │├───────┼─────┼─────────┼─────┤│洪國良 │ 150 │ 488 │ 638 │├───────┼─────┼─────────┼─────┤│洪勝安 │ 94 │ 305 │ 399 │├───────┼─────┼─────────┼─────┤│洪龍盛 │ 94 │ 305 │ 399 │├───────┼─────┼─────────┼─────┤│蔡麗秀 │ 94 │ 305 │ 399 ││洪霑和 │ │ │ ││洪念慧 │ │ │ ││(共同受領) │ │ │ │├───────┼─────┼─────────┼─────┤│洪崑勇 │ 94 │ 305 │ 399 │├───────┼─────┼─────────┼─────┤│洪水漢 │ 357 │ 1,159 │ 1,516 │├───────┼─────┼─────────┼─────┤│洪玉汪 │ 357 │ 1,159 │ 1,516 │├───────┼─────┼─────────┼─────┤│洪志坤 │ 38 │ 122 │ 160 │├───────┼─────┼─────────┼─────┤│洪至甫 │ 38 │ 122 │ 160 │├───────┼─────┼─────────┼─────┤│洪清吉 │ 225 │ 733 │ 958 │├───────┼─────┼─────────┼─────┤│洪清富 │ 225 │ 733 │ 958 │├───────┼─────┼─────────┼─────┤│洪國文 │ 338 │ 1,098 │ 1,436 │├───────┼─────┼─────────┼─────┤│洪慶玲 │ 319 │ 1,038 │ 1,357 │├───────┼─────┼─────────┼─────┤│洪國泰 │ 619 │ 2,014 │ 2,633 │├───────┼─────┼─────────┼─────┤│洪憲東 │ 695 │ 2,258 │ 2,953 │├───────┼─────┼─────────┼─────┤│洪光輝 │ 469 │ 1,526 │ 1,995 │├───────┼─────┼─────────┼─────┤│洪育恩 │ 225 │ 733 │ 958 │├───────┼─────┼─────────┼─────┤│洪育成 │ 225 │ 733 │ 958 │├───────┼─────┼─────────┼─────┤│洪育士 │ 225 │ 733 │ 958 │├───────┼─────┼─────────┼─────┤│洪何孟庭 │ 2,778 │ 9,032 │ 11,810 │├───────┼─────┼─────────┼─────┤│洪枝成 │ 1,389 │ 4,516 │ 5,905 │├───────┼─────┼─────────┼─────┤│洪造隆 │ 920 │ 2,990 │ 3,910 │├───────┼─────┼─────────┼─────┤│王麗玟 │ 2,778 │ 9,032 │ 11,810 │├───────┼─────┼─────────┼─────┤│洪水坤 │ 300 │ 977 │ 1,277 │├───────┼─────┼─────────┼─────┤│洪進惠 │ 619 │ 2,014 │ 2,633 │├───────┼─────┼─────────┼─────┤│洪進寬 │ 619 │ 2,014 │ 2,633 │├───────┼─────┼─────────┼─────┤│洪志暹 │ 319 │ 1,038 │ 1,357 │├───────┼─────┼─────────┼─────┤│合 計 │29,846 │97,035 │126,881 │└───────┴─────┴─────────┴─────┘附表二十二:(新台幣/元)┌───────┬────┬────┬────┬────┬────┬────┬────┬─────┐│右列為補償人 │吳碧恩 │洪育恩 │洪育成 │洪育士 │洪林秀好│洪靖哲 │洪銘崧 │ 合 計 │├───────┤ │ │ │ │ │ │ │ ││下列為受補償人│ │ │ │ │ │ │ │ │├───────┼────┼────┼────┼────┼────┼────┼────┼─────┤│陳蔡菊枝 │10,547 │4,474 │4,474 │4,474 │1,620 │30,336 │23,602 │79,527 ││陳柏壬 │ │ │ │ │ │ │ │ ││陳昱成 │ │ │ │ │ │ │ │ ││陳侲宇 │ │ │ │ │ │ │ │ ││陳宜醼 │ │ │ │ │ │ │ │ ││陳黃進金 │ │ │ │ │ │ │ │ ││陳志文 │ │ │ │ │ │ │ │ ││陳志慶 │ │ │ │ │ │ │ │ ││陳奕霏 │ │ │ │ │ │ │ │ ││(共同受領) │ │ │ │ │ │ │ │ │├───────┼────┼────┼────┼────┼────┼────┼────┼─────┤│田洪冷仔 │31,654 │13,427 │13,427 │13,427 │4,863 │91,041 │70,832 │238,671 ││洪文成 │ │ │ │ │ │ │ │ ││陳洪靖純 │ │ │ │ │ │ │ │ ││陳洪仙桃 │ │ │ │ │ │ │ │ ││洪金樹 │ │ │ │ │ │ │ │ ││黃洪寶玉 │ │ │ │ │ │ │ │ ││洪安宗 │ │ │ │ │ │ │ │ ││洪安全 │ │ │ │ │ │ │ │ ││林洪美珍 │ │ │ │ │ │ │ │ ││洪文全 │ │ │ │ │ │ │ │ ││王洪阿秀 │ │ │ │ │ │ │ │ ││洪文秀 │ │ │ │ │ │ │ │ ││陳洪秀玲 │ │ │ │ │ │ │ │ ││洪春典 │ │ │ │ │ │ │ │ ││洪林眞珠 │ │ │ │ │ │ │ │ ││洪慶輝 │ │ │ │ │ │ │ │ ││洪銘華 │ │ │ │ │ │ │ │ ││洪銘文 │ │ │ │ │ │ │ │ ││洪玉章 │ │ │ │ │ │ │ │ ││洪福財 │ │ │ │ │ │ │ │ ││洪淑珠 │ │ │ │ │ │ │ │ ││洪鈺涵 │ │ │ │ │ │ │ │ ││(共同受領) │ │ │ │ │ │ │ │ │├───────┼────┼────┼────┼────┼────┼────┼────┼─────┤│洪金龍 │23,744 │10,071 │10,071 │10,071 │3,648 │68,290 │53,131 │179,026 │├───────┼────┼────┼────┼────┼────┼────┼────┼─────┤│洪坤源 │15,821 │6,711 │6,711 │6,711 │2,431 │45,504 │35,402 │119,291 │├───────┼────┼────┼────┼────┼────┼────┼────┼─────┤│洪明漢 │3,955 │1,678 │1,678 │1,678 │608 │11,376 │8,850 │29,823 │├───────┼────┼────┼────┼────┼────┼────┼────┼─────┤│洪瑞祥 │3,955 │1,678 │1,678 │1,678 │608 │11,376 │8,850 │29,823 │├───────┼────┼────┼────┼────┼────┼────┼────┼─────┤│洪清泰 │5,939 │2,519 │2,519 │2,519 │913 │17,081 │13,290 │44,780 │├───────┼────┼────┼────┼────┼────┼────┼────┼─────┤│洪福富 │23,744 │10,071 │10,071 │10,071 │3,648 │68,290 │53,131 │179,026 │├───────┼────┼────┼────┼────┼────┼────┼────┼─────┤│洪蔡寶珠 │3,955 │1,678 │1,678 │1,678 │608 │11,376 │8,850 │29,823 │├───────┼────┼────┼────┼────┼────┼────┼────┼─────┤│洪文雄 │2,117 │898 │898 │898 │325 │6,088 │4,737 │15,961 │├───────┼────┼────┼────┼────┼────┼────┼────┼─────┤│洪進定 │2,117 │898 │898 │898 │325 │6,088 │4,737 │15,961 │├───────┼────┼────┼────┼────┼────┼────┼────┼─────┤│洪進發 │2,117 │898 │898 │898 │325 │6,088 │4,737 │15,961 │├───────┼────┼────┼────┼────┼────┼────┼────┼─────┤│洪全發 │2,105 │893 │893 │893 │323 │6,053 │4,710 │15,870 │├───────┼────┼────┼────┼────┼────┼────┼────┼─────┤│洪勝安 │2,964 │1,257 │1,257 │1,257 │455 │8,523 │6,631 │22,344 │├───────┼────┼────┼────┼────┼────┼────┼────┼─────┤│洪龍盛 │2,964 │1,257 │1,257 │1,257 │455 │8,523 │6,631 │22,344 │├───────┼────┼────┼────┼────┼────┼────┼────┼─────┤│蔡麗秀 │2,964 │1,257 │1,257 │1,257 │455 │8,523 │6,631 │22,344 ││洪念慧 │ │ │ │ │ │ │ │ ││洪霑和 │ │ │ │ │ │ │ │ ││(共同受領) │ │ │ │ │ │ │ │ │├───────┼────┼────┼────┼────┼────┼────┼────┼─────┤│洪崑勇 │2,964 │1,257 │1,257 │1,257 │455 │8,523 │6,631 │22,344 │├───────┼────┼────┼────┼────┼────┼────┼────┼─────┤│洪玉汪 │11,866 │5,033 │5,033 │5,033 │1,823 │34,127 │26,552 │89,467 │├───────┼────┼────┼────┼────┼────┼────┼────┼─────┤│洪水漢 │11,866 │5,033 │5,033 │5,033 │1,823 │34,127 │26,552 │89,467 │├───────┼────┼────┼────┼────┼────┼────┼────┼─────┤│洪志坤 │1,052 │446 │446 │446 │162 │3,026 │2,355 │7,933 │├───────┼────┼────┼────┼────┼────┼────┼────┼─────┤│洪至甫 │1,052 │446 │446 │446 │162 │3,026 │2,355 │7,933 │├───────┼────┼────┼────┼────┼────┼────┼────┼─────┤│洪慶玲 │10,547 │4,474 │4,474 │4,474 │1,620 │30,336 │23,602 │79,527 │├───────┼────┼────┼────┼────┼────┼────┼────┼─────┤│洪憲東 │23,744 │10,071 │10,071 │10,071 │3,648 │68,290 │53,131 │179,026 │├───────┼────┼────┼────┼────┼────┼────┼────┼─────┤│王麗玟 │94,962 │40,279 │40,279 │40,279 │14,590 │273,125 │212,496 │716,010 │├───────┼────┼────┼────┼────┼────┼────┼────┼─────┤│洪志暹 │10,547 │4,474 │4,474 │4,474 │1,620 │30,336 │23,602 │79,527 │├───────┼────┼────┼────┼────┼────┼────┼────┼─────┤│合 計 │309,262 │131,178 │131,178 │131,178 │47,513 │889,472 │692,028 │2,331,809 │└───────┴────┴────┴────┴────┴────┴────┴────┴─────┘附表二十三:
┌──┬──────┬─────────────┐│編號│ 共 有 人 │ 訴訟費用比例 │├──┼──────┼─────────────┤│1 │陳蔡菊枝 │連帶負擔0000000分之9259 ││ │陳柏壬 │ ││ │陳昱成 │ ││ │陳侲宇 │ ││ │陳宜醼 │ ││ │陳黃進金 │ ││ │陳志文 │ ││ │陳志慶 │ ││ │陳奕霏 │ │├──┼──────┼─────────────┤│2 │田洪冷仔 │連帶負擔0000000分之27778 ││ │洪文成 │ ││ │陳洪靖純 │ ││ │陳洪仙桃 │ ││ │洪金樹 │ ││ │黃洪寶玉 │ ││ │洪安宗 │ ││ │洪安全 │ ││ │林洪美珍 │ ││ │洪文全 │ ││ │王洪阿秀 │ ││ │洪文秀 │ ││ │陳洪秀玲 │ ││ │洪春典 │ ││ │洪林眞珠 │ ││ │洪慶輝 │ ││ │洪銘華 │ ││ │洪銘文 │ ││ │洪玉章 │ ││ │洪福財 │ ││ │洪淑珠 │ ││ │洪鈺涵 │ │├──┼──────┼─────────────┤│3 │洪金龍 │0000000分之20833 │├──┼──────┼─────────────┤│4 │洪坤源 │0000000分之13889 │├──┼──────┼─────────────┤│5 │洪居麟 │0000000分之437 │├──┼──────┼─────────────┤│6 │洪金恊 │0000000分之1965 │├──┼──────┼─────────────┤│7 │吳碧恩 │0000000分之55189 │├──┼──────┼─────────────┤│8 │洪明漢 │0000000分之3472 │├──┼──────┼─────────────┤│9 │洪瑞祥 │0000000分之3472 │├──┼──────┼─────────────┤│10 │洪成福 │0000000分之1310 │├──┼──────┼─────────────┤│11 │洪清泰 │0000000分之5208 │├──┼──────┼─────────────┤│12 │洪林纂 │0000000分之982 │├──┼──────┼─────────────┤│13 │洪清和 │0000000分之3018 │├──┼──────┼─────────────┤│14 │洪和順 │0000000分之3018 │├──┼──────┼─────────────┤│15 │洪蔡寶珠 │0000000分之3472 │├──┼──────┼─────────────┤│16 │洪國良 │0000000分之437 │├──┼──────┼─────────────┤│17 │洪勝安 │0000000分之2604 │├──┼──────┼─────────────┤│18 │洪龍盛 │0000000分之2604 │├──┼──────┼─────────────┤│19 │洪崑勇 │0000000分之2604 │├──┼──────┼─────────────┤│20 │洪清吉 │0000000分之655 │├──┼──────┼─────────────┤│21 │洪清富 │0000000分之655 │├──┼──────┼─────────────┤│22 │洪國文 │0000000分之37808 │├──┼──────┼─────────────┤│23 │洪家裕 │0000000分之138929 │├──┼──────┼─────────────┤│24 │洪傳興 │0000000分之46017 │├──┼──────┼─────────────┤│25 │洪霑和 │0000000分之1103 │├──┼──────┼─────────────┤│26 │王麗玟 │0000000分之83333 │├──┼──────┼─────────────┤│27 │洪水坤 │0000000分之873 │├──┼──────┼─────────────┤│28 │洪志暹 │0000000分之9259 │├──┼──────┼─────────────┤│29 │洪銘佐 │0000000分之19507 │├──┼──────┼─────────────┤│30 │洪文對 │0000000分之37135 │├──┼──────┼─────────────┤│31 │洪文宗 │0000000分之14630 │├──┼──────┼─────────────┤│32 │洪文雄 │0000000分之1697 │├──┼──────┼─────────────┤│33 │洪進定 │0000000分之1697 │├──┼──────┼─────────────┤│34 │洪進發 │0000000分之1697 │├──┼──────┼─────────────┤│35 │洪全發 │0000000分之1697 │├──┼──────┼─────────────┤│36 │洪志坤 │0000000分之849 │├──┼──────┼─────────────┤│37 │洪至甫 │0000000分之849 │├──┼──────┼─────────────┤│38 │洪憲東 │0000000分之19091 │├──┼──────┼─────────────┤│39 │洪清財 │0000000分之9452 │├──┼──────┼─────────────┤│40 │洪造隆 │0000000分之9754 │├──┼──────┼─────────────┤│41 │洪光明 │0000000分之903 │├──┼──────┼─────────────┤│42 │洪振耀 │0000000分之301 │├──┼──────┼─────────────┤│43 │洪文堂 │0000000分之452 │├──┼──────┼─────────────┤│44 │洪賢德 │0000000分之452 │├──┼──────┼─────────────┤│45 │洪清水 │0000000分之56 │├──┼──────┼─────────────┤│46 │洪清富 │0000000分之12005 │├──┼──────┼─────────────┤│47 │蔡麗秀 │連帶負擔0000000分之1501 ││ │洪念慧 │ ││ │洪霑和 │ │├──┼──────┼─────────────┤│48 │洪水漢 │0000000分之6003 │├──┼──────┼─────────────┤│49 │洪玉汪 │0000000分之6003 │├──┼──────┼─────────────┤│50 │洪慶玲 │0000000分之5336 │├──┼──────┼─────────────┤│51 │洪國泰 │0000000分之201 │├──┼──────┼─────────────┤│52 │洪巍原 │0000000分之4 │├──┼──────┼─────────────┤│53 │洪光輝 │0000000分之151 │├──┼──────┼─────────────┤│54 │洪育恩 │0000000分之38031 │├──┼──────┼─────────────┤│55 │洪育成 │0000000分之38031 │├──┼──────┼─────────────┤│56 │洪育士 │0000000分之38031 │├──┼──────┼─────────────┤│57 │洪何孟庭 │0000000分之903 │├──┼──────┼─────────────┤│58 │洪枝法 │0000000分之2 │├──┼──────┼─────────────┤│59 │洪枝成 │0000000分之447 │├──┼──────┼─────────────┤│60 │洪進惠 │0000000分之201 │├──┼──────┼─────────────┤│61 │洪進寬 │0000000分之201 │├──┼──────┼─────────────┤│62 │洪瑞珠 │連帶負擔0000000分之602 ││ │洪瑞招 │ ││ │洪瑞量 │ ││ │許洪瑞槮 │ ││ │洪素珍 │ ││ │洪瑞英 │ ││ │洪瑞葉 │ ││ │洪瑞月 │ ││ │洪派然 │ │├──┼──────┼─────────────┤│63 │洪林秀好 │0000000分之112557 │├──┼──────┼─────────────┤│64 │洪靖哲 │0000000分之71330 │├──┼──────┼─────────────┤│65 │洪銘崧 │0000000分之680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