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財管字第53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代 理 人 邱百群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歐秋生之遺產清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余景登律師為被繼承人歐秋生(男,民國00年00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三地門鄉光復巷63號之1,民國98年9 月7 日死亡)之遺產清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歐秋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者,列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清理人,非訟事件法第15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歐秋生前以其所有不動產為擔保,向聲請人借款臺幣(下同)1,400,000 元,嗣歐秋生於民國00年0 月0 日死亡,被繼承人之其他繼承人皆已死亡或拋棄繼承,而被繼承人之配偶楊運香雖未拋棄繼承,然其為大陸人士,尚未取得身分證,目前更行蹤不明,令聲請人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以拍賣抵押物,為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歐秋生之遺產清理人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歐秋生前向聲請人借款,嗣於98年9 月7 日死亡,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即配偶楊運香乃大陸人士,目前行蹤不明,其他繼承人則均已死亡或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等情,有本院99年8 月5 日屏院惠家慧字第0990022045號函、99年度財管字第44號民事裁定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是以被繼承人歐邱生雖有繼承人存在,惟其為大陸人士,且目前行方不明,堪認其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此外亦無遺囑執行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係利害關係人,是依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清理人,即屬有據。本院審酌余景登律師乃屏東律師公會成員,法學素養深厚,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何利害關係,能勝任遺產清理人一職,爰選任余景登律師為被繼承人歐秋生之遺產清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57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