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蘇素存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武進等因99年重訴字第24號請求變更和解之給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6,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