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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簡上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40號上 訴 人 林文茹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律師被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榮民服務處

(童在福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王少谷訴訟代理人 林勝雄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第2 項規定應由受命法官再開準備程序,並依同法第270 條第2 項但書、第3 項調查證據及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彩燕

法 官 曾吉雄法 官 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裁判日期:201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