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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保險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德信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學謙等因100 年度保險字第17號返還保險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7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
裁判日期:2012-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