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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壬○○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子○○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代 理 人 馮佳慧債 權 人 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辰○○債 權 人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代 理 人 寅○○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癸○○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丑○○代 理 人 卯○○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4日以屏院崑民執成字第100 司執消債更

55 號 函債權人表示意見,因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9 位債權人明示不同意而未可決。經查,債務人目前任職於信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單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債務人100 年薪資所得250,000元,平均每月薪資20,833元(00000012=20833 ,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件可稽,而依債務人所提101 年3 月、4 月、7 月、8 月、

9 月薪資單所示,其扣除勞健保費後之實質可支配所得,10

1 年3 月為32,075元、101 年4 月為35,900元、101 年7 月為33,5 57 元、101 年8 月為24,020元、101 年9 月為30,024元,平均每月為31,115元【(32075 +35900 +33 557+24020 +30024 )÷5 =31115 】,已高於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之每月平均所得,故以債務人所提之薪資單認定其每月可支配所得為31,115元。

三、據債務人稱,其目前單親,住母屋雖不必給付租金,但每月給付水電費約1,600 元,另獨力扶養長女董○珍(92年3 月生),並提出戶籍謄本、電費及電話費收據為證。審酌債務人居住母屋,減少租金支出,但分擔部分水電費,符合常情,應屬可採。而觀諸債務人所提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72期、每期清償8,200 元、總計清償590,400 元、清償成數為19.26 %之更生方案,以債務人每月所得所得31,115元,扣除每月更生方案清償金額8,200 元、全戶水電費1,600 元後,僅餘21,315元供其自身及長女之生活費用,已與行政院公告之臺灣省每人最低生活費10,244元相近,加上債務人無可供變賣之資產,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且其每月所得中之加班費並非固定之收入,有時高有時低,難有確定之數額,其已須撙節支出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所提之更生方案顯已盡力,復查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又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 (新台幣)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8,200元。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19.26%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3,065,425元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590,400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第1-72期│6 年清償總││ │ │ │每期金額│額 │├──┼───────────┼─────┼────┼─────┤│ 1 │華南商業銀行 │ 9,053 │ 24 │ 1,728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122,577 │ 328 │ 23,616 │├──┼───────────┼─────┼────┼─────┤│ 3 │辛○(台灣)商業銀行 │ 132,873 │ 355 │ 25,560 │├──┼───────────┼─────┼────┼─────┤│ 4 │甲○( 台灣) 商業銀行 │ 45,235 │ 121 │ 8,712 │├──┼───────────┼─────┼────┼─────┤│ 5 │聯邦商業銀行 │ 209,078 │ 559 │ 40,248 │├──┼───────────┼─────┼────┼─────┤│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293,807 │ 786 │ 56,592 │├──┼───────────┼─────┼────┼─────┤│ 7 │萬泰商業銀行 │ 40,467 │ 108 │ 7,776 │├──┼───────────┼─────┼────┼─────┤│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242,205 │ 648 │ 46,656 │├──┼───────────┼─────┼────┼─────┤│ 9 │大眾商業銀行 │ 62,520 │ 167 │ 12,024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149,500 │ 400 │ 28,800 │├──┼───────────┼─────┼────┼─────┤│11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 │ 755,045 │ 2,020 │ 145,440 ││ │有限公司 │ │ │ │├──┼───────────┼─────┼────┼─────┤│12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 │ 794,053 │ 2,124 │ 152,928 ││ │有限公司 │ │ │ │├──┼───────────┼─────┼────┼─────┤│13 │良京實業股份 │ 209,012 │ 560 │ 40,320 ││ │有限公司 │ │ │ │├──┼───────────┼─────┼────┼─────┤│ │總 計 │3,065,425 │ 8,200 │ 590,400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3-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