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補字第106號聲 請 人 吳陳嫌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特別代理人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