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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司家補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補字第112號聲 請 人 秦志鵬

15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儲紅梅間聲請裁定認可離婚確定裁判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日期:201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