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補字第46號原 告 劉碧蓮
5組1號代 理 人 劉效穆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榮民服務處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