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補字第42號聲 請 人 史雙全律師即被繼承人蔣勝茂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被繼承人財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