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司家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補字第60號聲 請 人 潘新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司秋蘭間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日期:2011-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