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補字第71號聲 請 人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相 對 人 江秋娟
陳靜潔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撤銷限定繼承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