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05號聲 請 人即 債 務人 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建福相 對 人即 債 權人 高屏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坤發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25
6 號假扣押裁定,聲請本院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159 號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惟迄今仍未向法院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前揭說明,如債權人已起訴者,法院自無庸再命其限期起訴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前因保全其維修費用之請求,曾聲請本院為假扣押裁定,並聲請假扣押之執行,固據本院調閱上開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執行事件等卷宗查核屬實,惟相對人已於
100 年8 月5 日對聲請人提起請求給付維修費訴訟(本院10
0 年度訴字第423 號),並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是聲請人請求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已無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