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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0 年勞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8號原 告 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王仁宏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被 告 莊柏毅被 告 永達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高文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

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第一頁案由欄關於「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裁判日期:2012-09-24